个人保证合同
甲方:(保 证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债 权 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为确保乙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信贷借字( )第 号《 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住所电话、传真等,应于变
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
4、如甲方未按前款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授权乙方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6、如有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甲方仍然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对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债权人要求承担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3、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二份,其他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条款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保证人的配偶。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共有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