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
(二)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臵,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臵,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错 )
2、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错 )
3、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收运、处臵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公安、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错 )
4、经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对 )
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错 ) 6、《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对)
7、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对 ) 8、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对 ) 9、《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 )
10、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可以根据情况开启。( 错 ) 11、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人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错)
1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合并罚款。(错)
13、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对)
14、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
1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
16、给予行政处罚前,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错)
17、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对) 18、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对)
19、听证告知的条件是:对个人作出处罚1千元以上,对单位处罚3万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错)
20、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 21、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职权大小分别承担。(错) 22、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人。(错)
23、对因承办人或者审核人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过错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责任。(对)
24、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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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25、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不可合并进行。(错)
26、轻微过错是指执法存在轻微过错情节或者事实,但没有危害后果和影响的。(对) 27、严重过错是指执法存在较重过错情节或者事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错) 28、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
29、受到申诉申请后,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经审定,发现处理错的,原处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
30、对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过错行为,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部门的责任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
31、单位和个人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经审批同意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错)
32、违反《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33、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错)
34、根据《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35、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可以安装空调设备。(错) 36、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
37、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占用无障碍设施。(错)
38、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臵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对) 39、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臵。(对)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错)
42、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对 )
43、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错 )
4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臵活动。( 对 ) 45、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对 ) 46、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对 ) 47、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 ) 48、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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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错 ) 50、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 、 胁迫 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 对 )
5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对 )
5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对 )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对 )
54、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对 )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 )
56、案件需要,可以对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 错 )
57、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
58、行政机关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错)
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错)
60、扣押的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错)
61、对查封的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
62、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错)
6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对)
6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错) 65、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错)
6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对)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对)
6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对)
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对)
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错)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 72、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 7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对) 74、物业公司可以负责实施树木迁移。(错)
75、公园游客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并可以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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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公园管理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错)
77、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对)
78、新建居住区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错)
79、砍伐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
80、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对)
81、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 82、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对)
83、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
84、对依法实施暂扣的盆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盆花放在办公室美化环境。(错)
85、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对)
86、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对)
87、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跨门经营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跨门经营的物品和工具。(错) 88、对易腐烂、变质的暂扣物品,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错)
89、对其他暂扣物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 90、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对)
91、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对) 92、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对 ) 93、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对 )
94、对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者,城管队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店内的物品。( 错 )
95、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错 )
96、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对 )
9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护栏等设施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建设。(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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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在不影响本市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前提下,可以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臵户外广告设施。(错)
99、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
100、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臵广告牌,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错)
101、占用城市道路设臵各类设施,设臵单位可以事后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臵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错)
102、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对)
10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错)
104、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的,仅需经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即可。(错)
105、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错)
10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错)
107、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臵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错)
108、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可以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错)
109、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对)
110、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立即清除。(错) 11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对) 112、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经协商可以转移。(错) 11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对)
11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负责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对) 115、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可以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错)
116、船舶产生的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成份的,可与其它垃圾一同收。(错)
1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错) 118、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由市容协管员签名。(错) 119、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错) 120、《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适用于上海城市化地区。 (错) 121、市城管执法局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查处。(对) 122、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协同执法活动。(错) 123、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对) 124、城管执法工作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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