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管理办法(2)

2019-02-15 23:05

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转移,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规定转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二条 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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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学生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二)相关修习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市(行署、总局)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地自行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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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初中升高中登记表(各地自行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及模块成绩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等。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有条件的学校应专设学籍档案室。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或更改学生学籍档案,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等证明、伪造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黑教委发〔1994〕7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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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

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 4.《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5.《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6.《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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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学籍号由16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与顺序如下表: 省代码 市(地)县(区)代 码 代 码 入 学 年 号 学代 校 码 学生序号 1、省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全省统一为“23”。 2、市(地)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3、县(区)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4、入学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取公历年号。例如2011年入学,入学年号则为2011。

5、学校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6、学生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学生序号依据学校招生人数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得出现空号。

例如:2011年入学的哈尔滨市第三中学序号为1的学生,其学籍号和编排顺序如下: 2 3 0 1 0 3 2 0 1 1 0 1 0 0 0 1 借读学生暂用学籍号的编制与借读学校学籍号编制要求相同,但学生序号中第一位用9表示,后三位从001开始连续编排。 附表:

市(地)、县(区)、学校代码表

市(地) 县(区) 序号 学校名称 代码 1 2

学校 代码 01 02 代码 02 02 哈尔滨市第一中学校 哈尔滨市第五中学校 10

0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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