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审查意见,在专利被授权或驳回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需要与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母案申请)进行对比审查。
如果基于同一母案申请提交了两个以上分案申请,第二个或后续分案申请的审查应当与其母案申请和较早的其它分案申请进行对比审查,以防止重复授权。分案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均与母案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相同。
分案申请的专利权期限为20年,以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当母案申请为PCT申请的国家阶段时,以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起计算(section 16(1))。
分案申请视为一件单独的实质性申请,体现在以下方面: ? 有独立于母案申请的申请号; ? 需要单独缴费;
? 需要准备单独的申请文件; ? 需要单独提出实审请求; ? 单独的程序处理; ? 产生独立的权利。
8.印度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程序方面的策略 ? 时限
印度专利申请实审阶段的期限是自第一次审查报告(FER)下发日起的12个月内结案。这与大多数国家/地区专利局分别规定和计算答复每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有所不同。如果第一次审查报告发出后12个月内,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仍然无法授权,那么提出会驳回该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报告后尽可能快地答复,从而可争取更多向审查员提出意见陈述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不要临近绝限才答复审查报告。
? 沟通
如果条件允许,申请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尽可能尝试直接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和/或进行会面。
?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属于印度专利申请审查中的特色制度,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和官员进行当面沟通,以获得顺利授权。
听证程序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也可以由官员发出听证通知书来启动。在申请人提交了表示不同意专利局意见的陈述或者同时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件和意见陈述后并且在答复期限到期(FER下发日起12个月)前至少提前10天,申请人可主动请求听证程序(Rule28(2)),官员(Controller)应同意申请人的听证请求。官员也可以发出听证通知书(Hearing Notice),要求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出席听证程序。
? 上诉程序
如果申请人在听证程序后收到不利的决定(例如驳回决定、关于分案申请的指令等),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IPAB)提交上诉(Section 117A(2))。
? 提交同族专利申请的授权文件
如果其他国家/地区的同族专利申请或实质内容相同的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尤其是欧洲和美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在答复印度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时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交已授权专利的公布文本。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一般会征询申请人是否愿意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与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致,从而尽快获得印度专利授权。
答复实体问题方面的策略 ? 关于保护客体
对于医药方面的客体缺陷的答复,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可授权主题,进而克服不属于授权客体的缺陷。同时尽可能通过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和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试验来证明权利要求保护的药物的疗效和/或生物利用度,充分说明该疗效
与现有药物的区别,以满足印度专利法案中对“大幅提高疗效”的要求。在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中,注意避免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 关于新颖性
如果审查意见中指出发明不具备新颖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特征比对和分析,强调并证明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此外,印度专利法中规定,国外公开使用并不破坏新颖性。这与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不相同。
? 关于创造性
如果审查意见中指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特征比对和分析,说明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特征不等同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强调发明在技术上的进步之处和/或由此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应防止因申请人的限缩性解释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定。
9.印度的专利授权后程序
授权后修改 专利申请授权后,大部分国家/地区不允许对授权专利进行修改,除非通过某些特殊程序。例如,美国的专利再颁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启动再颁程序修改错误、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尽管印度未设专利再颁程序,但是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59),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修改专利申请或完整说明书,没有限制修改时间,即使专利授权后也可以请求修改(FORM13)。修改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修改的方式包括放弃、修正或解释; 修改的目的是补入实际事实;
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书原始公开的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需整体落入修改前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授权后经专利局或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或高级法院允许对说明书或者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已经被修改的事实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对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进行修改的权利,非因欺诈理由不得提出异议。
增补专利 增补专利是印度专利制度中的一项特色制度。该制度允许申请人在主发明专利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改进,形成增补专利,为持续改进技术的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制度与美国的部分继续申请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在制度设置的细节上存在较大差别。
? 增补专利的授予条件
根据专利法(Section 54)的规定,授予增补专利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主发明专利和增补专利的申请人或权利人相同; 主发明专利已经授权;
增补专利申请日晚于主 申请日或二者为同一天。
当专利权人持有两个专利时,可以将独立专利中的一个转为另一个的增补专利。 ? 增补专利的专利权期限
增补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与主发明专利相同。然而,如果主发明专利被撤销或无效,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时,增补专利可以转为独立专利,其专利权期限为主发明专利的剩余期限。
? 增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主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内容不能用于评价增补专利的创造性,但可以用于评价增补专利的新颖性。
? 引用
在增补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书的起始部分需写明主发明专利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可以在增补专利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写明该发明是基于已经申请或授权的主发明专利作出的改进或修改。
? 费用
在主发明专利有效期间,增补专利无需缴纳年费。但如增补专利转为独立专利,则视为自始为独立专利,印度缴纳当年及之后的年费。
授权后异议 如前所述。 无效程序 1. 印度专利无效提起的时机
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64条的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均可以提出针对该专利的撤销请求(针对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或反诉申请(针对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2. 印度专利无效请求的受理及审理单位
在印度,针对有效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中央政府可以向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提起无效;但是,针对侵权诉讼提起的无效反诉申请,只有印度高等法院才有权进行受理及审理。
3. 印度可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无效理由
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64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理由包括:
(a)在完整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发明,已经在具有更早的优先权日、且在印度已经授权的另一件专利的完整说明书的有效权利要求中申请过; (b)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是根据本法规定无权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c)该项专利是通过侵犯请求人或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所申明的权利而非法获得的; (d)该完整说明书中任一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属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发明;
(e)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已经在该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为公众所知或在印度公开使用过,或由于在印度及别国依本法第13条规定的任何资料中公布过而不构成新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