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工程师考试大纲

2019-02-15 23:15

风景园林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专业知识

- 园林法律法规 (一)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8.1起施行.

1 总则

条例意义

①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③美化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条例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要求

①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②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要求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2 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

①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②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③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④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⑤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措施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②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③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①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②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罚责: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末经批准的罚责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①对损坏.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花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损伤或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均由城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③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④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城绿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建标(1999)267号 2000.1.1起施行

1 总则

规范的意义

①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 ②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 ③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

④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风景区规划的阶段和遵循的原则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复杂的可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重点建设地段可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原则

①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②应严格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色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③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能力,展现风景旅游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④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挤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又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2 术语

风景名胜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 景群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3 一般规定

风景区规划的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基础资料类别

①测量资料(分地形图和专业图,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0000;中型为1/10000-25000;大型为1/25000-50000;特大型为1/50000-200000);

②自然与资源条件(含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和自然资源);

③人文与经济条件(含历史与文化.人口资料.行政区划.经济社会.企事业单位); ④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含交通运输.旅游设施.基础工程); ⑤土地与其他资料(含土地利用.建筑工程.环境资料). 现状分析应包括 ①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

②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 ③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 ④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 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 风景资源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包括四部分 ①景源调查;

②景源筛选与分类; ③景源评分与分级; ④评价结论. 评价方法(原则)

①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②风景资源评价应釆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③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风景资源分类

①自然景源(天景.地景.水景.生景); ②人文景源(园景.建筑.胜迹.风物).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的规定

①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②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③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④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⑤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⑥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⑦四级景源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风景区的分区.结构与布局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的原则 ①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征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致; ②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致;

③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的规定 ①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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