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2019-02-16 00:16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

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

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

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

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

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

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

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

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

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

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其

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

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

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章名】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

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

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

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

议;

(四)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

其它内容;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

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

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

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章名】 第七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

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

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

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

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

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

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

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

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

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

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

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择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

国内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 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

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章名】 第八章 招标结果的效用

第三十八条 需方在向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备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

《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结果作为需方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依据之

一。

第四十条 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

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章名】 第九章 招标后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

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

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行

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

第四十二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

2〕581号)有关规定。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条款处理:

(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二)需方和某一投标方相互串通,排挤其它竞争对手。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

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

(一)签定合同后委托招标机构补办招标手续; (二)为躲避招标,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采购进口设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备的,经调

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

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

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提请审计机关审计:

(一)需方未履行招标程序而擅自签订采购合同或违反招标程序; (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并

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需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

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

%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

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

标机构。

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

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

透露评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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