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与道教对制度修行中男女地位的看法
文化渊源的迥异不仅造成汉传佛教与道教在女性形象定位问题上意见相左,而且在男女地位问题上存在分歧。宗教中的男女地位问题包括终极层面上的男女平等问题以及实践层面上的男女平等问题,汉传佛教与道教的分歧在后者,这两者对于实践层面也就是制度修行中男女地位的看法不一,汉传佛教奉行男尊女卑,道教力求男女平等。
汉传佛教在制度修行中奉行男尊女卑依然是其迎合儒家的结果。如前所述,印度佛教传人我国汉地时间约为公元一世纪,此时正逢印度大乘佛教兴盛时期,故所承传者多为大乘佛教。从印度底层社会发展起来的大乘佛教主张众生平等,虽然汉传佛教秉承了这一思想,但它并没有将其贯彻到底。为了迎合儒家的“男尊女卑”价值观,汉传佛教仅主张终极层面上的男女平等,在制度修行中则采纳小乘佛教和原始佛教的负面说法并吸取儒家的“三从四德”等纲常礼教思想,强调男性的优越地位及女性对男性的屈从。例如,在社会制度方面,较之于男性僧众,汉传佛教为出家女性制定了数目更多、要求更严的戒律条例。以《四分律》为例,比丘尼戒为348条,比丘戒只有250条,女性比男性要多持戒98条。在修行方面,对于出家女性,汉传佛教要求其从出家人寺开始就须严格持守“八敬法”及无条件接受比丘的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出家女性受戒时不仅由比丘尼法师处授戒,还须由比丘法师、高僧处授戒,两者缺一不可;年老的比丘尼必须尊重年轻的比丘;比丘尼不得指正比丘,比丘却能指正哪怕年老的比丘尼;比丘尼应该经常拜比丘为师,比丘却不能拜比丘尼为师;每逢夏安居期间,比丘尼必须向比丘法师和高僧请过忏悔。对于在家女居士,汉传佛教强调其必须恪守妇道及顺从男性。汉译佛经《佛说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如此论述夫妇义务:“谓妇事夫。有五事。一者夫从外来。当起迎之。二者夫出不在。当炊蒸扫除待之。三者不得有淫心于外夫。骂言不得还骂作色。四者当用夫教诫。所有什物不得藏匿。五者夫休息盖藏乃得卧。夫视妇亦有五事。一者出入当敬于妇。二者饭食之。以时节与衣被。三者当给与金银珠玑。四者家中所有多少。悉用之。五者不得于外邪畜传御。”虽然其中亦论及丈夫的职责,但更多强调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大正藏》第一卷)。由于汉传佛教在制度修行中过于强调男尊女卑,这使得它原本倡导的男女终极平等未曾充分显扬而成为其发展中的一大缺憾。
道教主张男女平等既与其继承原始宗教的女性崇拜文化传统有关,同时也与其吸取道家的平等思想分不开。道家认为,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都是由“道”而生,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第四十二章),万物之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而且,“道”本身是公正无私的,它以众生平等为其内在本性和要求,《道德经》第七十七章云:“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道教吸取了道家的平等思想,这一思想体现在女性伦理中则是倡导男女平等。对于男女平等,道教不像汉传佛教那样仅将其停留在终极层面,而是全面贯彻到制度修行中。例如,在道教的万神殿中,男女神仙班列共享祭供,以西王母为首的众女仙都拥有独立的神格而非作为男神的陪衬而存在;在道教的教义和组织中,男道女冠同列。女性不仅拥有和男性等同的修道成仙之权利,而且拥有担任教派组织首领的资格,东汉末年五斗米道第三代传人张鲁的母亲卢氏与晋代女道魏华存即为例证,前者担任五斗米道的首领,后者成为上清派的领袖。在道教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中,道教对于在家道士倡导夫妇平等共同劳作,道经《太平经》云:“男女相通,并力同心共生子??共治一家。”这种男女平等的思想和做法成为道教最具人文色彩的亮光,法国道教学者CathrineDespeux因此评价说:“在中国儒教、佛教、道教三种基本教义之中,道教在观念上对女性最抱有善意。”此文由才子城毕业论文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