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1年)(2)

2019-02-16 12:59

【案例分析20】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请问:1、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定程序? 2、假如刘某选择诉讼离婚,受案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假设刘某于1992年12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1】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

好,1981年生一女儿。198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

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 请问: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案例分析22】张某2000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元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万元的抚养费。2002年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3年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请问:张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3】刘男与张女系夫妻,婚生子刘小明,1988年5月13日出生。1994年刘男与张女离婚,刘小明由张女抚养,刘男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2002年8月10日下午,刘小明骑车外出,不慎将萧某撞成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药费18000元,本次事故刘小明负全部责任。经市公安局事故处理部门调解,张女同意承担受害人萧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共计20000元。张女按协议承担了10000元的赔偿费后,已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便请求刘某承担剩余的10000元的赔偿责任,遭到拒绝。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男和张女作为被告刘小明的监护人,对10000元的赔偿赔偿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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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4】李某夫妇现年62岁,均已退休在家。两人的退休金总额每月2500元,在人均收入不足600元的小县城里,物质生活条件相当不错。二老身板硬朗,衣食无忧,唯一的烦恼是与独子李山因为其婚姻问题产生矛盾,后断绝来往,至今已有5年的时间。期间老人曾试图改善关系,遭到拒绝。儿子的绝情引起了老人的愤怒,2001年9月9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山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李山则辩称,子女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自己的父母退休在家,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也不困难,不符合付给赡养费的条件。

请问:李山应支付赡养费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5】王某与赵某(女)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到医院检查,诊断王某患有无精症,没有施孕能力。夫妻二人为了实现当父母的愿望,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利用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一个孩子。一年后赵某通过异体授精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小米。起初,夫妻二人都非常喜欢王小米,后来因王某与他人出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二人协议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拒绝承担王小米的抚养费。赵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王小米归自己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6】刘某(女)为某地级医院妇产科护士,1970年1月1日生,已有一子。2001年12月20日,在其病房生产的一产妇生完一女婴两天后,即丢下女婴悄然而去,不知下落。看着嗷嗷待哺的婴儿,刘某承担了抚育该女婴的责任,为其取名刘鸣。转眼3个月过去了,刘鸣的生父母仍未找到,刘某征得丈夫同意后,决定收养刘鸣。在刘鸣百日这天,刘某夫妇为其摆了“百天”宴,并向亲朋好友宣布了这一决定。随后,刘某夫妇带着医院出具的刘鸣为弃婴、生父母查找不到的证明和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请问:收养登记机关会办理登记手续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7】石某(男),某大学教师,1970年3月6日出生,未婚。2002年5月1日长假期间,其兄嫂带5岁的侄女石晶外出游玩途中,因车祸其兄当场死亡。石晶的母亲在父亲去世后,有再婚的想法,但因对方不能接受石晶而未能如愿。为了成全嫂子的婚姻,石某经与嫂子协商,决定收养石晶。嫂子表示同意。2002年12月28日,石某与嫂子共同到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后,认为石某作为无配偶男性,在收养女性作为养子女时,年龄差未达40周岁,哺符合收养条件,不予登记。

请问:收养登记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8】孙某与刘某(女)结婚两年后离婚,婚生子孙小木由刘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一年后,孙某由于犯窃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孙某无力支付孙小木的抚养费。刘某由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孙小木,便四处托人,想将孙小木送养。赵某和周某夫妇正好膝下无子,得知此事后,便前往刘某家与刘某协商收养事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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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问题达成协议后,赵某和刘某持伪造的孙某同意收养的书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盗刘某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了收养证。随后孙小木开始随 赵某夫妇共同生活,赵某夫妇也将孙小木的户口签到了赵家。孙某刑满释放后,得知儿子已被刘某送养,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请问:本案的收养关系有效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9】高某和刘某(女)结婚后,因刘某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为了老有所养,决定收养一个孩子。1999年10月20日,高某夫妇收养了一12岁男孩赵某,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赵某改名高翔。一年后,高某夫妇在一次车祸赵双双身亡,在处理完高某夫妇的遗产后,高某的父母让高翔回到其生父母身边。高翔则希望能够得到高某父母的抚养,但高某的父母以高翔不是高某亲生、与高家没有血缘关系,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为由,将高翔拒之门外。高翔向法院起诉,要求养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请问:高翔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30】王某夫妇婚后5年未生育子女,经医院检查诊断,妻子刘某无生育能力。王某为了实现作父亲的愿望,便与刘某商量收养一孩子,起初刘某不同意,后经王某做工作才勉强同意。1999年2月26日,王某夫妇收养了一个13岁女孩李莹,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视李莹为掌上明珠,倍加疼爱,但刘某性格古怪,经常打骂李莹,有时甚至以不给饭吃作为惩罚。李莹的生父母知道后,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经与王某夫妇交涉,王某夫妇和李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随后双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李莹重新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因王某割舍不了对李莹的感情,一直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2002年6月10日,王某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人民币38万元,未留遗嘱。李莹得知后,要求以养女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遭到刘某的拒绝。2002年8月25日,李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请问:李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31】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应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32】林某(男)与房某199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1999年5月,林某和孟女开始同居生活。房某得知后,再三劝说林某珍惜夫妻感情,和孟女断绝来往,但林某执迷不悟。2003年5月19日,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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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林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万元;同时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孟女同居生活。林某和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2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过错导致婚姻共同体的消灭,结束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遂作出判决:(1)准予房某与林某离婚。(2)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林某居住的归林某所有,房某居住的归房某所有;存款20万元全部归房某所有,林某无权分割。(3)林某赔偿房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请问:人民法院的该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33】房某与赵某(女)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收入颇高,家中钱财一直由赵某掌管。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于199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1月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赵某将10万元现金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并且分居已满2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10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赵某将该财产转移至他人账户,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赵某用股票偿还的债务为伪造的债务,不能成立。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当受到少分财产的惩罚。遂判决:解除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20万元归房某所有,10万元归赵某所有。

请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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