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教〔2010〕93号
关于印发《田东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认定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田东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田东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田东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职业学校 继续教育 办法 抄送:县进修学校。
田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田东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认定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与审核工作,加强我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桂教师〔201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每年均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至少为45学分,其中集中培训学分15分,校本培训(自学)和企业实践30学分。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年均企业实践分不少于15学分,
文化课教师企业实践学分年均不少于5学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要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新任教师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即《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延期转正。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企业实践获得学分超过本年度规定的学分量,其超出部分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切实加强我县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健全田东县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校校长及本局有关股(室)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监察股。
县中等职业学校也要相应成立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五条 田东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局各股、室、站、中心及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各类继续教育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继续教育教材
第六条 学校教师使用的继续教育教材,应是当年经广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查、推荐,并经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发行的有关继续教育教材。非区教育厅指定的教师继续教育教材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七条 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征订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将订单上报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由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统一征订。
第四章 学分认定、审核
第八条 实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报批制度。各股、室、站、中心举办面向全县中小学校长、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事前必须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培训活动申请表”,说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任课教师、培训时间、培训人数、面向范围、经费来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向全县发出举办培训班的通知(特殊情况例外)。鼓励中职学校扎实开展校本培训。凡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 非教师培训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活动,需要发给学员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的,办班前需提出申请,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不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所颁发继续教育学分证书无效。
第十条 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发给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并加盖市、县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取得广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学分证书盖有培训单位公章并加盖广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公章方可有效。否则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本人根据区教育厅当年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有自学报告,经校长审阅,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学分。非区教育厅规定的继续教育自学教材,不予认定、登记学分。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在每年12月底或次年元月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及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统计、盖章。
第十四条 凡未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申请手续的,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虽已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申请手续,但在执行培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经查实者,通知有关单位不予登记学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百色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学分证书必须加盖市、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并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年度继续教育未达学分最低要求者,当年度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本周期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或未完成每个板块相应的最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