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特此通知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单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二(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 号
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特此通知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收回执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备注:本通知单送达纳税人签收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
单位签章: 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结果如下:
1、该项目房地产转让收入为 元。 2、核定征收率为 %。
3、经核定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 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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