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应对措施(2)

2019-02-16 14:00

法,也难以规避外汇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快培养和吸收高素质的外汇风险管理人才,或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从而为外汇风险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3形成防范汇率风险的管理机制

汇率变动是不可控因素,但汇率变动的风险和机会是共存的。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汇率风险应通过预测来防范。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汇率风险的分析、研究以及防范措施的拟订、报批和实施工作。也可考虑聘请一些金融专家组成顾问团,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防范汇率风险的管理机制,对企业的汇率风险进行专题评估,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2.4把好合同签订关,事前控制交易风险

(1)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必须考虑汇率变动的因素

签订合同是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视实际情况逐步把汇率风险评价纳入经济评价体系,或者作为重要的决策参照信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把汇率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管理。

(2)合同加列保护性条款

在对外签订商务合同时,应争取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上加列保护性条款。例如:

——使用浮动汇率,即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汇率, 如果未来汇率发生超过一定范围的波动时,则价格条款按波动的汇率进行调节。

——加列货币保值条款,即增加货币保值条款,把汇率定下来,以后无论汇率发生什么变化,仍按合同规定的汇率结算。

(3)在合同签约时应充分考虑币种因素,选择有利的合同货币

——宜采用多种计价货币,避免单币种巨幅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

——按照“付软收硬”的原则,对甲方提供劳务应以签订硬货币结算的合同为宜;对客户采购物资应以签订软货币支付为宜。以此锁定收益避免损失。 ——争取使用本币计价,以此与汇率风险绝缘。

——收款或贷款争取使用已经或将要持有的外币,确保资金收支币种匹配。 ——分包合同尽量考虑采用与主合同一致的币种,以减少汇率风险。

(4)在充分考虑自身竞争力的基础上, 也可通过适当提高报价来规避风险,也就是提高外币投标的价格作为汇率波动的风险溢价

2.5通过改变操作策略,控制和规避交易风险 (1)控制资金收支节奏,提前(或)延迟资金的收付

首先,必须对各种货币的升值或贬值趋势做出有效预测。然后,在合同和资金运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提前或滞后”策略控制资金收支的节奏。即企业持有以硬(软)货币计量的债权,应延迟(提前)收回;企业持有以硬(软)货币计量的债务,应提前(延迟)支付。(2)投保货币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可能承担的汇率风险损失相对缩小。保险是指通过向有关保险企业投保汇率变动险,一旦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可以从保险企业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对某些外汇风险提供保险服务。 (3)通过保理提前变现

企业可以通过保理的方式提前变现规避汇率风险。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款项卖断给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机构,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4)利用外币债务进行风险防范

企业可以利用外币债务进行风险防范,不应仅仅把外币债务当作是一种融资的手段,还应该把它当作一种规避风险的工具。例如:在外币持续贬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低息外币贷款提前进行变相结汇,以相对较小的贷款利息成本换取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较大汇兑损失。 2.6借助金融交易,规避交易和折算风险

金融交易避险策略是指企业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建立某种特定契约或合同转移和避免汇率变动风险。借助金融交易管理汇率风险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共同点就是,通过金融交易持有一个与现有受险部分金额和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外汇头寸,把各种外币净头寸变为零,从而控制交易风险。目前可以运用方法有: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外汇期货合约、货币互换等。

2.7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从内部控制交易和折算风险 (1)实现资金收支的币种匹配

企业应该实行外币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要纳入企业资金的大循环系统,充分发挥企业资金集中调度的优势,有效控制外币资金的流动,尽量实现同种外币流入和流出的匹配,以减少给企业带来的外汇风险。 (2)适当调整资金结构

根据企业国际业务整体资金流,计算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融资规模,用资金管理的方式来规避折算风险。重点在于必须正确预测出子公司所在地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实行“负软正硬”策略,即如果子公司位于硬币的国家,则应减少该种货币的负债;反之,如果子公司位于软币的国家,则应减少以该种货币的资产。

此外,由于跨国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彼此之间常有资金移转,因此可以透过改变资金移转的方向、金额及时间来减少换算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彼此之间常有商品买卖交易,也可以透过这些商品的买卖来规避部分换算风险。 (3)控制受险的资产和负债

资产负债表避险法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折算风险管理技术,这种方法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重新安排会计受损额,即使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外币风险资产与外币风险负债相等,会计风险头寸(受险资产和受险负债之间的差额)为零,保证汇率变动不带来任何折算上的损失。例如:通过内部债权债务的对冲、海外利润及时结转上缴回国等措施,统一、合理的调整海外业务资产负债,实现对资产负债受险部分的调控,减少外币净资产的受险额度,减少外汇风险。 2.8通过战略层次上的运作,规避或消除经济风险 (1)生产经营分散化

生产经营分散化是指在汇率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其销售、生产地点和原材料来源地,包括产品多样化、销售渠道多样化、生产地点多样化和原材料来源的多样化。这样一方面可以灵活调节软、硬币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可以使汇率风险相互冲销。 (2)财务多样化

财务多样化是指以多种货币寻求资金的来源和安排资金的去向。多种货币中有的升值,有的贬值,互相抵消,使汇率风险有所下降。另外,多种货币计值的债务与投资之间也可以互相匹配,避免可能遭受的汇率风险。 (3)提高核心竞争力

从国外引进先进的设备与技术是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一条捷径,特别是在自身研究实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利用世界已有的科技成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人民币升值的大环境下,企业要加大技术开发投入,立足于企业产业技术升级,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研究,在经济实力许可和成本效益可行的前提下,加大国际先进设备的引进力度,加快运用高科技改造和提升主营业务,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增强定价能力,从根本上适应汇率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及对策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开发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了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该等税收优惠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具有较大的影响,若相关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持续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因此而增加的相关税费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不

利影响。

对策: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力争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作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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