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3)

2019-02-16 14:01

退付,以及其他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撤销收入过渡性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有下属执收单位的县级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

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指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非税收入收缴、退付和划解方式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不包括县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

第六十二条 未经县财政局确认纳入收入收缴改革的非税收入,资金暂按原渠道上缴县级财政。

第六十三条 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以人民币为限。以外币缴款的,由代理银行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后上缴县级财政;需退付的,只退付人民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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