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马权真退场工程量清单(15#-65#)楼1份,协议书1份。
证明目的:1、被告宇星公司于2017年5月6日与建筑公司补签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建筑面积16518平方米。并约定施工内容、付款条件。第十二条约定发包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责任,影响工程进度的,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签订前,被告宇星劳务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8日进场施工。
2、被告将涉案工程2016年10月28日分包给原告与第三人马权真,并由马权真实际垫资进场施工。后因为马权真无资金垫资便提出退场,被告宇星劳务公司与马权真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马权真退场工和量清单(15#-65#)楼》。工程量清单载明,马权真工程量共计22项,工程造价为150万元。该清单已由原告在进行鉴定交换证据时进行过质证,原告对部分内容予以认可。应当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扣除150万元。
3、原告的合作人马权真于2017年7月6日与被告宇星劳务公司、被告建筑公司签订退场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协议关于一次性处理月亮苑三期五-(15#-65#)马权真等人退场结算及补偿费用。甲方即被告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宇星公司工程款材料款及补偿160万元,该款项其中150万元在支付首笔进度款时扣除,另10万元作直接补偿给马权真作为退场费用。150万元具体分配由被告宇星公司与马权真协商。被告共计支付马权真劳务费、材料款、机械费、租赁费150万元。因此该款项应当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
证据二:劳务承包协议
证明目的:1、2016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预签订《劳务承包
协议》,该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在2017年7月。因原告系个人承包,不具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对原告、被告均无约束力。
2、原告承包工程名称宇宙月亮苑、承世工程范围: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砌砖、抹灰、屋内、层面、地平浇筑、屋外散水及回填土、人工平土、文明施工等。但被告仅完成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砌砖部分施工内容,以上三项施工中主体结构施工中主体墙体不垂直,需要返工;主体结构中主体剔打胀木未做。原告在2016年11月起诉时就未再组织工人施工。原告未施工的工程内容造价为340万元左右,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扣除未施工部分。
2、合同承包形式为扩大劳务,包括周转材料、钢管扣件、木板木方、塔吊,但原告在施工内容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已搭建的钢管扣件,造成工程延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工程款中扣减费用。
3、合同第三条工期第3条第3款明确约定工期顺延,执行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结合证据一发包方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工期暂定为240天,具本天数以南京一建与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为准。因此,原告施工工程竣工日期未定,且目前工程未复工,原告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4、合同第4条,质量明确约定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的质量标准,结合证据一,在原告承包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且根据原告系个人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才能主张工程款。
5、合同第6条第一款第7条明确约定,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拨入
发包方账户后,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扣除各项费用后,向承包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因建设单位迟延或不能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不构成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违约。因发包方建筑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且迟延付款,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无权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其主张利息不符合本条约定。
6、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原告主张工程款因付款条件不具备,无权主张下剩工程,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27.7元,已超合同付款。同时,该条约定质量保修条款,原告无权索要保修金。
7、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保留追究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违约赔偿责任。
8、协议第8条其他第3款明确约定本协议与建设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相应执行,协议中承包方违约责任和延误工期的罚款及索赔等均由本协议中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合同、来往函件及承诺,承包方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被告宇星劳务公司与马权真等达成的退场协议支付退场工程款150万元,原告是认可的,被告建筑公司对被告宇星公司的罚款等应由原告承担。
9、结合证据一中退场工程量清单、协议,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包含由原承包人马权真施工队已完成的主体结构中的施工内容,具体包括协议中的文明施工、周转材料、钢管扣件、木板木方、辅材、加工设备、塔吊、手动机具,一级电箱以下所有设备。因此,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给马权真退场时工程款150万元,此工程款应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的扣减。
证据三、授权委托(原件在贺兰县劳务监察大队保留)、内部协议书
证明目的:1、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梦真,攀婀娜
系挂名,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原告委托梦真全权代表施工管理涉案工程。
2、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原告无权在发包方未结算的情况下,单方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3、协议明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资金造成的拖延工程等问题,在后面结算中,如南京一建承担经济责任,发包方按补偿金额补偿给乙方,如南京一建没有补偿,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一切责任。因此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
4、通过协议书证实原告在2016年11月28日仍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诉状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说明原告诉请时,双方未竣工结算、原告无权工程款及利息。
证据四、借款单11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2张,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凭证1张,宇宙月亮苑5-3、65#楼付款凭证1份。
证明目的:原告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6年12月2日直接从被告处领取工程款488.7万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工程款34万元,其中一张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凭证4万元,由原告于2016年 11月7日出具的借款单载明金额系同一笔款项。原告直接从被告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5万元,与原告2016年9月30日出具的借款单载明金额系同一笔款项。以上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金额为527.7万元。结合证据一、证据二,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不欠付原告工程款。
证据五、宇宙月亮苑5-3、65#楼罚款单2张
证明目的:2017年8月2日原告施工主体工程中,因使用材料
不合格,导致顶板室内不整,应承担违约罚款8万元。2016年3月20日原告施工二次结构时,不按施工要求,门柜泂口没设构造柱,要求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处罚10万元。以上违约金应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如果原告不承担应承担返工等法律责任。
证据六、宇宙月亮苑5-3、65#楼未完工程量清单
证明目的:结合证据一、证据二施工内容,原告未完成工程涉及
10项,工程造价为3385000元。虽然系被告单方所列清单,但工程截止至今未复工,原告有异议,可至现场核实。鉴于工程未原告,未竣工结算,原告诉请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无权以起诉的理由主张工程款。
证据六、工程联系单
证明目的:证实被告宇星劳务公司发包给原告施工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对被告建筑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5万元,原告应当承担,并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
证据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证明目的:1、第3页鉴定说明3-9项,本次鉴定未消 取除四项措施费以外的所有工程税费及税金,应由原告承担,未计取被告提供的材料,并对原告未施工项明确说明。第9项载明刘明施工包含在劳务承包协议单价中,因此项文明施工中的临建等施工设施为马权真施工的,应扣减原告相应的工程款。
2、第8页鉴定意见说明(4)被申请人提出按鉴定资料《马权真退场工程量清单(15#-4)楼》中的内容及金额对整体一次结构工程造价进行扣减,在2017年9月12日鉴定材料质证笔录中,申请人仅对该鉴定资料《马权真退场工程量清单(15#-65#)楼》中的垫层1600平米左右钢管1000米、塔吊基础认可,其他均不认可。由于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