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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由于宪法的特殊性,公民宪法义务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通过其他部门法予以规定,公民宪法义务不总是直接发生效力,因此,更多的显示出它的宣示性功能。它向我们宣示: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在拥有、治理这个国家并享有国家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维持这种状态的必要义务——宪法义务。这些宪法义务与享有的宪法权利互为前提,履行宪法义务是手段,享有宪法权利是目的。公民宪法义务的产生部分是出于一种心理防范和道德告诫而设计的制度,更本质的则是人类在历史经验和理性推理的基础上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认真对待公民宪法义务要求我们养成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相辅相成思考的意识。履行宪法义务既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权利负责,认真对待宪法权利需要我们同时认真对待宪法义务。 ??
?? 我国公民宪法义务的理论与实践“总是慢人家(西方国家)一拍”:我们在强调义务时,人家在维护权利;我们在探讨权利本位时,西方在研究福利国家;我们在研究福利国家时,西方又在反思福利国家对自由的侵害……为了赶上世界文明的步伐,当下中国在继续倡导权利的同时,应理性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如所谓的“木桶效应”:木桶装水总功能的大小取决于做成木桶的所有木板的长短,如果有很大部分的木板非常短,其他木板再长也没有用。在宣传和维护宪法权利时也要加大公民宪法义务的宣传和实施力度,通过制度引导和规范公民“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
?? 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还远未结束。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意义十分深远的历史性、跨世纪的社会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宪法政治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宪法也必将随之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将会走得更远。宪法中义务一词责任编辑:李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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