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620—2013
3.4.2 应准备必要的评价物资以及评价用记录表等,包括:
a) 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在各部门窗口设置服务评价仪,在中心大厅设置意见箱(簿); b) 政务服务中心在电子政务大厅设置服务评价及改进栏目。
3.4.3 应制定评价计划或方案并符合DB51/T 1172-2010中4.1、4.2、4.3、4.4和DB51/T 1323-2011中3.1、3.2、3.3、3.4的规定。
3.4.4 政务服务中心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 3.5 评价实施
3.5.1 应符合DB51/T 1323-2011中3.7.2、3.8.2、3.9.2的规定。
3.5.2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做出现场评价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对部门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做出现场评价。
3.5.3 政务服务监督员对同级各部门窗口及下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3.6 评价报告
政务服务中心应定期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可包含以下内容: a) 评价的时间、范围; b) 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c) 评价结论。 3.7 评价处置
3.7.1 应符合DB51/T 1172-2010中4.5和DB51/T 1323-2011中3.7.3、3.8.3、3.9.3的规定。 3.7.2 申请人、政务服务监督员对部门窗口的监督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与对部门窗口的评先评优挂钩。 4 服务质量改进
4.1 政务服务中心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汇总后,直接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和完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持续改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政务服务中心。
4.2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部门窗口政务服务质量评价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和创新评价的方式方法。
4.3 申请人、政务服务监督员应对政务中心服务质量改进工作进行督促、跟踪、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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