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后军案件

2019-02-17 15:23

范后军案件原告有意和解 厦航坚持以法说理

民航资源网2008年11月28日消息:记者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获悉,11月28日上午9点20分,范后军诉厦航侵犯人格权一案在北京朝阳区温榆河法庭组织下,以谈话形式向双方代理人了解情况,双方代理人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提供给法庭。当天所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并非如媒体所热炒的“某某第一案正式开庭”。

当法庭问询原被告双方是否考虑和解时,原告表现得非常积极主动,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和解的话,原告只要求判定厦航取消禁止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而带来的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撤销包括赔偿、道歉等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航代理律师肖树伟表示,今年9月9日之前拒绝范后军乘厦航航班是因双方有合约在先,并不存在所谓“拒载”或列入“黑名单”的事实。9月9日,厦航正式收到范后军提供的其子女户口传真告知。两天后,正值美国“911”恐怖袭击惨剧7周年关键敏感之日,范后军提出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厦航班机,厦航北京场站工作人员经请示厦航总部同意,并采取了必要的安保措施后,为其办理了登记牌,并允许其登机。但范后军突然离开,并未真正乘机,为其办理乘机手续的南航地面服务人员吴晋豫对其行为感到十分错愕,今天她作为证人也来到法庭现场,并向法庭陈述这一事实。因此,原告方所提出厦航在当日“拒载”或将其列入“黑名单”纯粹是子虚乌有。

况且,民航业作为高风险、对航空安全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行业,没有“试错”的可能,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将可能的隐患解决在地面,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端倪未现之前。厦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航空安全的规章,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危险或危害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国家财产和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长期从事民航法律研究的董念清教授认为,确保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是航空公司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厦航对范后军事件的处理是对国家、社会和旅客高度负责的合法行为,厦航积极主动应诉的态度有利于推进民航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航空企业采取严格的安保措施合法性与正当的关注和理解;有利于整个民航系统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原告过去过激危险的言行,厦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人格尊严的问题,因此,厦航代理律师肖树伟强烈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和解请求,厦航将给予慎重对待。

厦航方面还表示,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厦航将保留采取包括反诉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利和良好形象。

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庭审结束 范后军败诉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7分报道,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

今天在北京一审宣判,原厦门航空公司员工范后军控告原单位侵犯人格尊严以及拒载。但法院认为,范后军所列举的厦航侵犯自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范后军被判败诉。

尽管法院在向民航总局和厦门航空公司的司法建议当中明确指出厦航对范后军拒载的处罚带有随意性,但这场国内第一起航空黑名单案还是以范后军败诉而告一段落。对于判决结果,朝阳区温榆河法庭庭长王莹解释说,范后军案纯属个案,不具备代表性,判决结果完全基于双方提供事实得出。

王莹说:范后军和厦航因为劳动关系产生过纠纷,同时范后军在处理劳动纠纷当中有过过激行为,那么我们判决是根据上述事件产生的。范后军的行为与厦航的拒载行为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

判决书写到,在民用航空领域,足以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很多,航空事故对乘客生命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更加严重,所以民用航空领域有其特殊性,因此不难理解法院为什么支持厦航的做法。但王莹也强调,本案对人格权侵权诉讼的驳回,并不是说所有遭拒载的乘客都没有胜诉可能。

对于判决结果,范后军难掩失望的情绪。而他的代理律师张起淮更是措辞犀利,认为判决有失公允。

张起淮:我们这里可以看到,判决书仍然回避。到目前为止厦航仍然认为范后军是危险分子,拒载是因为危险。这份判决没提到,范后军是否是危险分子,以后能不能登机都没有做出认定。

而在范后军看来,自己想要的不过是一个尊重。他表示,尽管一审败诉,但他会坚持到底。

范后军:我只想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像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正常乘坐厦航的航班。我们对朝阳法院这种判决不服,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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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7岁的范后军原来在厦门航空公司担任安全员,由于和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在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范后军与公司达成调解,厦航补偿范后军19万多元,范后军离开厦航。但此后范后军先后5次在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时被拒载,去年范后军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起诉老东家厦门航空公司和中旅售票处。

主持人:

我们今天就来关注一下航空公司拒载的事件。

今天除了演播室的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教授之外,同时我们还将连线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他们在法庭上也经过了激烈的辩论,一会儿也将发表他们的看法。

首先我还是想请问王教授,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大家往往会觉得,做出一个是否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决定,但是在这个事件当中,既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同时又给航空公司发去了司法建议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结果?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因为这里面事实上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原告的诉求,正如短片中所说,它是涉及到原告诉请法院来保护他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法院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没有侵害他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驳回,但是这份判决后面的补丁我认为更为重要,因为补丁所涉及到的恰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那就是一个航空公司能不能自己来设立一个拒载的黑名单。两份司法建议函,一份是发给民航总局的,要求建立上报机制,而另一份是发给厦门航空公司的,指出了三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一,存在主观性,第二,标准不具有操作性,第三,程序不够透明,我们更应该关注司法建议函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主持人:

这是您的看法,实际上在法庭当中,原被告代理律师也经过了非常激烈的辩论,我们来听一听他们的声音。首先来连线一下原告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您好。

张起淮(原告范后军代理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在一审当中我们提到侵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如果二审您还会坚持这样的立场吗?

张起淮:

一定会坚持。

主持人:

为什么?

张起淮:

因为人格尊严权在我国宪法3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14条中做了明确规定,现在原告本人范后军多次受到拒载,本身就是人格尊严权被侵犯,并且他的名誉也受到了严重的社会评价的地位,贬低了他的评价,因此我们仍然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和案由。

主持人:

接下来再来听一听被告厦门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肖树伟先生的看法。

肖律师,您好。

肖树伟(被告厦门航空代理人、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我是肖树伟律师。

主持人:

法院给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所以大家觉得航空公司在拒载方面有其随意性,您怎么看?

肖树伟:

首先,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是驳回了范后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认定了厦门航空公司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原告登机,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基于这个前提,法院最后认定厦门航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犯。

主持人:

认为咱们厦门航空公司在拒载方面有随意性,这一点您怎么看?

肖树伟:

关于这一点,我先谈我的观点。首先,厦门航空公司在处理范后军这件事上出发点是明确的,依据是充分的,处理过程也是认真、细致和慎重的,为什么说出发点是明确的呢?因为当时我们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明确讲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我们讲证据是充分的,主要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国际条约,另外还有一些同行业的惯例,事实依据应该是确凿的。

主持人:

肖律师,您谈了您的一些看法。我们还想问一下张律师,对于肖律师提到的这么多点,您哪一点最不能认同?

张起淮:

就是我国的航空法也好、国内的旅客运输规则也好,对所有民航局或者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它必须要经过它的安全检查,在直接发现了旅客有违反航空安全的相应问题时,它才可以对他进行临时拒载,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而范后军这个当事人从来都是在买机票时被拒卖、拒售,买了机票以后又拒绝换登机牌,或者换了登机牌又不让上飞机。

肖树伟:

我们的观点是,从航空中心记载的情形来看,第一,可能就是临时的安检情况,像张律师谈到,您在登机以前,航空公司可能要对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检查。另外,对乘客当时的一种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当时的情绪是否适合乘机,这是刚才张老师所涉及的情形。本案当中,我们对范后军先生的处理和这个情形是有区别的,我们是基于范后军先生在登机甚至在买票以前,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我们认为他有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威胁。

王锡锌:

原被告双方尽管在案件中争议的问题是人格权、名誉权等等问题,但是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拒载是不是有足够的让人明明白白的理由。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是不是构成安全,是不是具有潜在的安全威胁,在这里必须要注意安全威胁这个问题,乘客是很关心的,但是对于被拒绝的,被上黑名单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谨慎。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假如没有一系列明明白白的事实来证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担心,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李后军”、“王后军”等等,每个人都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

王锡锌:

我觉得这两方面其实根本没有分歧,真正的是安全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如果你说潜在威胁,我仅仅看到你可能是心情不好,或者过去有不良的记录,过去跟领导吵过架,我可能认为你潜在威胁,这种潜在威胁事实上是过分主观化、随意化,甚至是情绪化的,这就是法院在司法建议函里面说的主观性。

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真正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这时候就必须要看,你是不是携带了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威胁的物品,你是不是存在拒绝配合安全检查的行为,你是不是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存在潜在威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潜在威胁,航空公司擅自的滥用或者扩大潜在威胁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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