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单位财产,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资产重组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核销权益,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第十九条 在清收债权过程中,清回的物资、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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