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是关键 - 转让股权投资的筹划实

2019-02-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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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是关键 ---转

让股权投资的筹划实例

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对于持有收益,税法规定应当避免重复征税,即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补税。而转让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合法地将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则可避免发生对税后利润的重复征税损失。例:2004年6月1日,大林公司将其持有的三叶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兴发公司,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 [注:计税成本=会计成本-股权投资准备+购进及持有期间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累计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少额为负)]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三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400万元,各项税后利润800万元。大林公司和三叶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假设2004年度大林公司剔除股权转让所得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仍大于零。那么,大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筹划? 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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