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弱者环境抗争的另一种表达
——东善桥与百家湖两个案研究
邹丽兵1
(河海大学 公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000)
摘要:人们在遭遇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公开性抗争并不是环境抗争的唯一方式和表现。环境抗争也存在着另一种抗争方式即隐性的、非公开的方式。已有研究大多关注环境抗争的外显性抗争活动,而对环境抗争中的隐性的、非公开的方式关注较少。人们在环境侵害面前采取沉默的行为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性行为,在特定的情景下,沉默行为有其特定的行为意义,它是弱者在环境侵害面前的一种自我表达,是弱者环境抗争的另一种呈现。这种隐性的抗争行为既和环境变迁和破坏的渐进性特点有关,又与环境受害者对环境污染的感知有关,更与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在环保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选择取向有关。
关键词:沉默;环境抗争;社会行动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让我们来看看自今年八月份来的重大污染事件:2009年8月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因当地一家化工厂违规生产导致了在接受检查的1600人中有350余人镉超标,且20厘米的表层土壤镉超标,蔬菜的镉超标率达100%,水稻、禽类和母猪等不同程度超标[1]。在该事件发生后不久,2009年8月18日陕西又发生了铅污染事件,致使800余名儿童铅中毒[2]。2009年8月内蒙古赤峰发生自来水污染,造成近4000余人入院治疗[3]。2009年10月江苏的东台、大丰、海安、如东四县因跨界污染造成3万蚕农颗粒无收[4]。如此之类的环境污染事件,在今年爆发的是如此的频繁,造成的损害也日益严重。然而,我们可以从这些报道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多数人只有等到该坏境事件发生了之后并造成重大损害比如死人了,人们才会公开要求赔偿,要求治理其所在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而在还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之前,危害还在潜伏的时候,人们通常是保持沉默的。甚至在遭受危害之后,环境受害者有时还是会作出沉默的行为。2003 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在遭受环境危害后,只有 38.29 %的人进行过抗争,高达61.71%的人选择了沉默”[5]。然而,令笔者感兴趣的是,沉默是不是代表沉默者对环境损害漠不关心呢,或者对其没有意见呢,不进行抗争呢?本文意在解释环境受害者沉默这一社会行动的内在意义,它与另一种社会行动即环境抗争似乎相矛盾,情况是否真的是这样?有没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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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丽兵(1985—),男,江西丰城人,河海大学公管学院社会学专业在读硕士,主要从事移民社会学、环境社会学方面研究,E-mail:zhoulibin19@163.com。
性?在何种情景下会表现出这样的一致性?本文先引入环境抗争的概念,然后结合笔者的调查的两个个案,分析环境受损者采取沉默这一社会行动的含意,进而分析沉默与上述环境抗争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为什么说沉默之类的行动属于环境抗争,对环境抗争的概念进行修正。本文将结合两个个案进一步分析环境受害者为什么会采取这样一种抗争形式,这样一种抗争形式在日常的环境抗争之中又有何种意义?
二、 概念的界定
何谓环境抗争,冯仕政在《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中将“environmental action”翻译为“环境抗争”并定义为“个人或家庭在遭受环境危害之后,为了制止环境危害的继续发生或换回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公开向造成环境危害的组织和个人,或向社会公共部门(包括国家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作出的呼吁、警告、抗议、申诉、投诉、游行、示威等对抗性行为”[6]。并且认为环境抗争的行为基本上是体制内行为,而不是体制外行为;基本上是个体行动,而不是集体行动;都是围绕特定事件而发生的,是事件性的,而不是连续的、习惯性的行为。
从冯仕政对“环境抗争”一词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环境抗争主要是环境受损者对遭受坏境侵害之后而采取的行动,并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外显性行为,如呼吁、警告、抗议、申诉、投诉、游行示威等对抗性行为。然而,环境抗争除以这种外显性行为之外,是否还会有通过另外的一些内在的不为人所察觉的行为即隐性行为表现出来呢?我们常常会习惯性的认为:既然你不说话,不发表意见,那就表示你赞同了某种个说法或某件事情或行为。然而,事实是否真实这样呢?这些不为人所察觉的隐性行动的所要表达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这些隐性行动又通常发生在环境侵害过程的哪个阶段呢?在这些不同的阶段,含义又是否是相同的呢?如果不是,那又有些什么因素导致他们同一性质的行动前后会有不同的意义呢?本文所要关注的就是这些环境受损者隐性行动所要表达的意义,以反映环境侵害的不同阶段环境受损者的环境抗争具有不同的行动模式,关注这些隐性行动所要表达的意义对我们认识为什么这些行为会转化为后来的一种外显性或对抗性的环境抗争,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个案1简介
东善桥是一个位于江苏江宁区南部的一个小集镇,隶属古里。在东善桥的东部有条河流,据当地的居民说,河流大约有20公里长,现宽6—7米,在河流的中下游,其河道的两旁都已被水泥固化。河流的上游是一大片菜地,河道比较狭
窄,河水非常清澈,当地的菜农常在此段汲水灌溉。由于上游河水比较浅,当地菜农常在河道两旁开发出一些小菜地,致使上游河道变得越来越窄,为了能有足够的灌溉水源,他们常常修建些堤坝将上游来的水部分地拦截起来。因此在该河段的中游水流量是很少的,在枯水期水更少。在河流中下游就是东善桥的农贸市场,人口比较集中,沟渠众多。然而,在此段有奇怪的现象:此处的水流量要比上段水量多,只是它们的“颜色”不同罢了!(后者是清澈的,前者是黑绿色的)尤其是靠近农贸市场那段,河水黑臭难闻。然而据当地的居民回忆,在十年前,情况并非如此。“十年前,我们可以在这儿游泳洗澡,水并不像现在这样脏,如今又黑又臭。”一位大约六十多岁的修鞋师傅,眼神中流露出失望,告诉我们。我们接着问道,这个农贸市场是何时建立起来的,怎么短短十年这条河会有这么大的变化,老师傅告诉我们,农贸市场是最近六七年建立起来的,他说这一带的投资,经济开发也就是最近十年的事,结果把河流污染了。我们又问道,街道办有没有治理过呢?老师傅直摇头,街道办从来没有治理过这条河。年复一年,河流就污染成这个样子了。
沉默中的依赖与愤怒
当我们继续询问道,他们有没有向当地的街道办反映河流污染的情况,他说没有,谁都不会去反映。我们追问道,为什么不去反映情况呢?他说,“反映也没有用,老百姓说话不管用,非要新闻记者报道下或者反映到区(江宁区)里面,反映到市里面,市长下令才管用,你们学生也不管用”。说道这里,他情绪有些激动,接着说,“街道办这帮人就是帮‘蛀虫’,我们老百姓都这样称呼这帮人,他们是我们社会主义的‘蛀虫’!”从他的话语和眼神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十分的希望街道办或区里、市里的领导能帮他们治理这条河流,对政府还是有一份依赖的。此外,他们又对政府的不作为又是深恶痛绝的。这两种含意都是通过他们的沉默的行动反映出来的,他们并没有像冯仕政对环境抗争所定义的那样,通过诸如呼吁、警告、抗议、申诉、投诉、游行示威等对抗性行为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是通过沉默的行为来表达,一方面他们期望政府能够治理环境,解决问题,对政府有依赖,另一方面,又对政府的不作为极为愤慨。
四、个案2简介
百家湖位于江苏南京江宁区,是江宁区第一大湖,面积约为2500亩。百家湖地区第三产业发达,尤其是餐饮酒店业发达,其次,在百家湖周围建有高档的别墅,在此居住的大多是比较有钱的居民。据当地的居民介绍,以前百家湖风景秀美,可是现在湖水质量越来越差,有些地方淤泥堆积,水草杂生,湖水脏臭。在此买房的人大多都是看重百家湖的美景,良好的环境,可是当他们买了之后,觉得他们被欺骗了,于是他们先向物业公司、开发商理论,要求他们改善他们的
居住环境,对百家湖进行整治,然而,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认为环境整治是政府的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这次居民推选了些代表,并向当地的环境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认为我们都交了税,环保部门应该要帮助他们治理。然而,环保部门先是躲着不见,后来由于一些新闻媒体介入了,环保部门迫于压力,对百家湖的淤泥进行了“象征性的处理”。然而,到了最后,居民也不再为他们的居住环境而去申诉些什么了。一位大约50岁左右的婆婆告诉我们,“看到政府这样处理问题,我们感到很失望,再也不去找政府了。我们现在最关心和工作重点是准备起诉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告他们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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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中的无奈与失望
百家湖居民的沉默行为和东善桥居民的沉默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他们采取沉默行为的意义是不相同的。首先,东善桥居民采取的沉默行为是发生在环境危害没有引起群体事件之前,而百家湖居民采取的沉默行为是发生在许多居民或居民代表向政府部门反映之后,因政府没有完全实现居民期望,居民对治理行为表示失望,从而采取沉默行为。亦即他们采取沉默行为的阶段是不同的。其次,不仅沉默行为发生阶段不同,而且这两种沉默行为间居民所要表达的意义也不相同。前者是在环境问题还没有被界定为一个问题时或者还没有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之前的情景下,其沉默表达的是一种对政府的依赖和政府不提百姓办事的愤怒。后者则是在政府“象征性治理”之后的情景下,当地居民对政府实际治理环境行动感到一种无奈与失望。
五、沉默:不是不抗争,而是抗争的另一种表达
这种沉默行为与环境抗争到底有何种关系?亦即环境受害者的沉默行为是不是属于环境抗争?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再次思考环境抗争的定义。按照冯仕政教授的定义,环境抗争首先是一种公开的。其次采取的方式是对抗性的、诸如采取呼吁、警告、示威、抗议、投诉等行为方式。另外通常是在体制内,更多的是个人抗争性行为。最后,有着明确的诉求,换而言之,就是目的和意图,要么是利益诉求、要么是一种权利诉求。因此,该概念将不具有对抗性的行为排除在环境抗争的范畴之外。本文对此概念提出以下疑问。一是环境抗争是不是全部都表现为公开性行动。根据笔者在东善桥的实地调查发现,那里的村民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对自己地侵害,采取拦筑水坝等方式是不是一种对环境侵害的一种环境抗争?如果按照环境抗争的定义,这种个人或家庭为了应对环境危害而采取的行为,同样属于一种抗争性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公开的行为罢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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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环保部门在治理百家湖淤泥过程中,只是将湖中淤泥从一边移到另一边,而不是移除。
二个疑问是环境抗争是不是全部都表现为对抗性行为。环境受害者在采取抗议、申述、诉讼等公开对抗性行为之后,由于他们的诉求未能得到妥善地解决,进而采取一种“消极的、沉默的行为”以示他们对有关管理部门的不满和愤慨等情绪。这样一种行为属不属于一种抗争呢?根据字典对“反抗”的定义“努力使自己抵抗或抗拒某种力量或影响”。如果我们进一步将此含意进行延伸,行动者采取不合作行为和态度也可看作是抗争的另一种形式。如果这个定义符合现实的话,那么环境受害者采取“消极的、沉默的行为”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是一种抗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沉默性行为都表达一种抗争的意义,这通常要根据一定的情景,至少从本文两个个案来看,环境受害者的沉默行为表达了一种抗争的意义。因此,环境抗争这一定义应该进行修正,本文认为环境抗争可以定义为:环境受害者有意识地抵抗或抗拒环境侵害和消极的环境治理行为的一种诉求性行为。这里的环境受害者包括个人、家庭、组织等。此外,环境抗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诉求,它是对环境侵害和环境治理的消极与不作为等行为的一种诉求。诉求方式既可以采取公开性的、有组织的、对抗性行为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公开的、无组织的、非对抗性的行为方式。环境受害者的沉默,并不代表他们不进行意愿表达,而是抗争的另一种表达。从以上个案我们可以看出,居民的环境抗争一直处于这样一种隐性的抗争状态,而多数人认为他们沉默、不申诉、不表达就以为他们没有意见,也并不代表他们赞同。就好像一个老师不停地在课堂上询问学生有没有什么问题,而学生每一次都说没有问题,保持沉默一样,他们是否真的没有意见或问题?这是值得质疑的!这种隐性的环境抗争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当这种隐性的行为演变为显性的环境抗争时,人们常会感到吃惊,为什么这些环境受害者要这么激愤,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呢?这些疑问的产生,部分原因恐怕还是这些疑问者没有注意到,环境受害者在采用显性的环境抗争之前的沉默及其意义。其实在此之前,环境受害者早就通过沉默等隐性的环境抗争表达了他们的对政府环境治理的期待,甚至依赖。更为糟糕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有时候政府有关部门消极无为,甚至压制、打击环境受害者的申诉。在这种情景下,环境治理者、破坏者等对环境受害者的沉默行为背后所隐含的诉求置若罔闻。其导致的结果是,隐性的环境抗争行为转化为显性的、对抗性的环境抗争!因为他们已不再相信政府了。就如笔者在百家湖访谈的那位婆婆说的一样,“看到政府这样处理问题,我们感到很失望,再也不去找政府了。”
六、为什么不去“闹”呢?
那么这些环境受害者为什么要采取非公开非对抗性的个体反抗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公开的对抗性的有组织的抗争方式呢?前文已经隐约论述了部分原因,那就是环境受害者期待与实际效果之间形成巨大反差,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