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及租房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税房产税问题(2)

2019-02-17 17:55

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贵公司更换防盗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防盗门的价值,然后计征房产税。

问八:房屋转租取得收入是否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转租房产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转租合同租金金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结论1:房屋转租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分析:“各种形式”中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所以,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后再转租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结论2:房屋转租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析: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后再转租的收入,属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论3: 转租收入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分析: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加以了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租金收入应当是以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为计税依据。所以,转租收入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结论4:转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表的列举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分析:转租合同如果有租赁金额,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总结: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转租房产取得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九: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房产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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