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津贴须知

2019-02-17 18:01

办 理 生 育 津 贴 须 知

一、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的信息登记

(一) 参保人员因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奖励津贴)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4)《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 (6)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应提供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以后分娩的,不需提供

(二)女性参保人员因引、流产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3)《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应提供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以后的,不需提供;

(三)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不包含晚育奖励津贴)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

二、生育信息变更

已经领取生育津贴或晚育津贴职工的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时,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25日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简称《变更表》),报送到社保中心。

注:1、复印件为A4规格(因装订需要,左边距至少保留2.5CM的空白),一份原件印一份复印件

2、夫妻中一方为外籍、港澳台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为军籍人员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

4、公章必须为单位的行政大章,如要使用部门章,需到社保中心综合科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5、《登记表》中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账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四项暂时不填写

6、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外地户籍职工,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7、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8、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

9、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每月5—25日,社保中心二层8号窗口 (从生育月份算起的第三个月开始办理,如1月生育或引流产,最早3月份可办理生育津贴 ) 三、联系电话:68849818、68878442 注意事项:

一、 晚育津贴申领人及计算方法

1、夫妻双方任一方均可申领,但不能同时申领,如男方申领晚育津贴,女方可以代为申领,男方也可自行申领。

2、晚育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社保中心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社保中心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二、生育津贴与缴费的关系

1、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产假时间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 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四、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五、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 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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