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复兴乡巴崚国民小学95学年第1学期第1次代理教师甄选简章(2)

2019-02-17 18:06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不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附錄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節錄)

依本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依據考試類科之性質,得認定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

分貝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附錄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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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 (含半年實習) ,並取得證明書者。

三、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 (不含一年實習) ,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優先聘任。 第四條

中小學依前條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之日起十年內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中等學校得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

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其擬任教科目應與所修習專門科目相符。

二、國民小學得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

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已代課滿二年,並在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國民小學依前條及前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之日起十年內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

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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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職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

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依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前條及前三項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條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故依據上述條文,國小代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修畢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三)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畢業者,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前經公開甄選任用,且其聘期連

續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或專科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代課滿二年,並在師資培育機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上二者均須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或學校聘書或縣府核薪通知書)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

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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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中職畢業,且於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

一年以上,並取得縣府核發之派令及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書者。

(六)持國外學歷,修畢小學教育階段各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需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

證書始能報名。

【附錄四】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節錄) 第六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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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桃園縣復興鄉巴崚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手機 □日間部 科系 □暑期部 組別 □夜間部 現職 系 畢業 組 年月 證書 年 月 字號 證書字號 身份證 字號 郵遞區號 電話 e-mail 住址 畢業學歷 學校 畢(結)教育 業學學程 校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合格教師證書 □教育學分證明 □代理教師證明 服務機關 學校名稱 職別 畢(結)業年月 年 月 證 書 字 號 到 職 發 證 日 期 卸 職 日 證件名稱及字號 備 註 發 證 機 關 課及實習年資均要填)經年 月 日 年 月 歷(歷任代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貼相片處(請貼最近三個 1.本人保證無違反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或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本人願自動辭去職務,退還貴校聘書。 2.本人經甄選錄取,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者,應即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解職。 3.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切 結 書 4.本人備妥國民身分證、教師證、實習教師證、退伍令、畢業證書、歷任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書、核薪通知書或派令,以及表內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各乙份,並分別依序排列(裝訂)完整,正本驗畢後發還。另證件或影印本如有不實者,應負法律責任。 切結(應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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