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裁判员资格
3.4.1 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排舞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3.4.2 裁判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的舞步和音乐。
3.4.3 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3.5 裁判工作职责 3.5.1 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3.5.1.1 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5.1.2 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5.1.3 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3.5.1.4 调控比赛进程。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举绿旗)。
3.5.1.5 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 3.5.1.6 对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
3.5.1.7 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3.5.1.8 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3.5.2 副总裁判长职责
3.5.2.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3.5.2.2 协助总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3.5.2.3 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3.5.3 裁判员职责
3.5.3.1 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 3.5.3.2 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 3.5.3.3 观看赛前训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5.3.4 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3.5.4 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3.5.4.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
3.5.4.2 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3.5.4.3 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
3.5.5 计时员职责
对自选曲目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总裁判长。
3.5.6 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3.5.6.1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3.5.6.2 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3.5.7 宣告员职责
3.5.7.1 在总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
3.5.7.2 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3.5.7.3 在总裁判长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3.5.7.4 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5.8 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3.6 评分办法
3.6.1 裁判员评分采用减分制。裁判员根据参赛队场上表现进行减分,评分精确到0.1 分。 3.6.2 裁判员的评分去掉1 个最高分和1 个最低分,中间分数的平均分为裁判员评分,再减去总裁判长减分即为参赛队最后得分,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3.7 曲目的评分因素与分值
3.7.1 每套曲目满分为10 分,评分因素与分值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 完成 4分 ? 艺术性 4分 ? 总印象 2分 3.7.2 评分因素解释:
? 完成:舞步或音乐的正确性,舞步的规范性,舞步与音乐节拍的吻合性,集体动作的一
致性;
? 艺术性:编排设计的创新;舞曲风格的把握;表演技巧的运用;
? 总印象:体现团队精神;充满激情与自信的表演;服装服饰妆容与舞曲风格相吻合。
3.8评分标准与分值 评分因素 1、完成(舞步或音乐正确,舞步规范,舞步与音乐节拍吻合,集体动作的一致性) (4分) 评分标准 非常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舞步或音乐错误) 非常好 2、艺术性(编排设计、舞曲风格、表演技巧;)(4分)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拆分舞步) 非常好 3、总印象(团队精神、充满自信、服装服饰;)(2分)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3.9 总裁判长加减分
总裁判长对以下情况进行减分,每项每次减0.1分:
? 出现不安全动作如:空翻、抛接、托举(站立托举高度超过肩部)等。 ? 出现违反规定的广告标贴 ? 暴露隐私部位、内衣等
? 比赛中服装、服饰、头发散落;头饰、道具、鞋掉落等 ? 佩戴眼镜、珠宝、首饰、手表等私用物品 ? 改变音乐速度
? 音乐时间和参赛人数不符合比赛要求 ? 参赛选手比赛中途上、下场;
总裁判长对以下情况进行加分,每项每次加0.1分: ? 集体项目比赛总人数达到30人或以上加0.1分 ? 集体项目各组别异性达到四分之一,加0.1分
3.10 纪律与处罚
分值 3.7-4.0分 3.5-3.6分 3.3-3.4分 3.1-3.2分 3.0分以下 3.7-4.0分 3.5-3.6分 3.3-3.4分 3.1-3.2分 3.0分以下 1.7-2.0分 1.5-1.6分 1.3-1.4分 1.1-1.2分 1.0分以下
3.10.1 有以下情节者,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处罚: ? 检录三次未到者 ? 不服从裁判者
? 对比赛成绩不满,围攻、吵闹、辱骂、威胁裁判或工作人员者 ? 拒绝领奖者 ? 干扰正常比赛秩序者 ? 有意毁坏场地设施者 3.10.2 处罚办法: ? 警告 ? 取消比赛资格 ? 取消成绩与名次
3.11特殊情况
运动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做动作并向总裁判长反映,在问题解决后重做,在曲目音乐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 音乐播放错误。
? 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 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等。
3.12 申诉
3.13.1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比赛成绩和结果不接受申述。
第四章 教练员、运动员行为准则
4.1 教练员行为准则
4.1.1 熟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4.1.2 服从组委会领导,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
4.1.3 在大会规定时间内,带领队员准时参加试用场地、开幕式、检录、参赛、颁奖等。 4.1.4 比赛时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少儿组除外),不允许在场外示意与喊叫。 4.1.5 不得向裁判员询问有关评分问题。
4.1.6 比赛中若发生非本队原因造成的比赛中断,有权向裁判长申请重做。
4.1.7 加强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好赛前准备活动,通知获奖运动员按要求参加颁奖仪式。
4.2 运动员行为准则
4.2.1 了解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4.2.2 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服从大会的指挥。 4.2.3 参加并积极配合组委会召集的开幕式排练活动。
4.2.4 提前30分钟做好赛前准备,按大会规定时间到检录处检录。 4.2.5 裁判长发出比赛信号时,向裁判长举手示意。 4.2.6 获奖运动员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第五章 裁判员守则
5.1 裁判员守则
5.1.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5.1.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本项竞赛规则,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5.1.3 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1.4 裁判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加强团结。
5.1.5 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