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的意义(2)

2019-02-20 23:05

和政策,都应确认为无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该案所签合同,虽然主 观上不是故意违法,但事实上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交通部(64)19号、(84)191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拼装汽车。私自拼装汽车是违法行为。另外,汽 车改装厂没有组装汽车的生产任务和经营范围,所以汽车改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改装厂应把货款返还给贸易公司。

还 有大量发生在咱们神府矿区的争夺煤矿采矿权纠纷案,早已双方签订一份煤矿转让合同,约定早方将其所有的煤矿以400万元价格转让给已方,合同签订后,已方 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早方,但早方在合约定的期限内未将煤矿交给已方经管理,已方诉至法院请求早方履行合同义务,将煤矿交于其经营管理。这类案件在 2002年至2003年发生的非常多,对这类案子怎么处理呢,原告的请求法院是否能支持。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 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不属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情形,双方实际上是利用采矿权倒卖牟利,而我们国家禁 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请求当然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合同 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无论在任何时候发现,都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 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条款要全面,语言要完整,严防笔误。 1,合同条款要完备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标准、要求、检验地点、交货时间和违约 责任等主要条款要规定明确、详细,否则容易形成纠纷,造成损失。这些在合同中都要明确规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丢项落项,否则会自食恶果。

例如,某物资公司与东北某林业局签订了一份购销木材10000立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供货期限,却规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物资公司要求 林业局必须在半个月内交货,否则视为违约,理由是“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结果林业局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违约责任。 (2)要明确规定各种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及供应单位;同时还应规定如以次充好、不合格,使一方受到损失时应如何赔偿,因为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出现得特别多。

例如,中国某公司(甲方)向外国某公司(乙方)订购40万张牛皮,合同上只写牛皮,没有写明什么牛皮,结果乙方全交付水牛皮。甲方不依,提出至少应交一 半黄牛皮;乙方说合同上没有这样规定,黄牛皮、水牛皮都是牛皮,他全交水牛皮也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甲方只好认输,忽略一字吃了很大的亏。

(3)合同中的用语必须明确具体,切忌模棱两可的词句,诸如,“适当”、“尽量”、“争取”、“基本上”、“分期分批”、“大概”等。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用语不明确引起的。

例如,某物资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签订购买碳结钢合同。其中,合同对验收方法规定得含糊不清,写成“按部颁标准规定,超过部分一律不收”。结果,供方称“符合标准部分应该收下”,需方则称“超过了标准,一律拒收”,双方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法院也只能给予调解。

(4)签订合同的手续要完备。合同是双方履行的依据,一般都要长期保存,因此,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铅笔;合同中的期限、金额、数量一般都要用 大写;在合同落款处要加盖公章或个人私章,没有私章的可以用指纹代替,有的合同按法律规定必须加盖公章、鉴证或公证;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的,则 要按此规定办理,否则就会出问题。

四、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尽量避免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因无凭证,发生纠纷后难以处理。在实践 中,“君子协议”和“打白条”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轻信对方,认为双方都了解,签定合同是小气,是不信任对方;二是无所谓心理,认为做买卖心诚 即可,没必要多道手续。结果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法院因无凭据而难以审理。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 在经济活动中除非即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量加以避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凡不属于即 时清结(如“一手钱,一手货”之类)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法认定,不便受理,就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严重损 失。 五、要首先注意到避免纠纷 :

1、注意案件管辖。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约定管辖地法院。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管辖这一因素,以减少诉累,及时高效地挽回损失。

2、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企业对合同变更不能持随意态度,不能只用电话、电报通知对方而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在征得对方同意变更情况下,合同变更一律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一旦产生纠纷,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3、尽量争取现货交易。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防止发生“货出不见钱”、“钱出不见货”的情况。

4、 杜绝随意发包和盲目担保。要充分认识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作为发包方,不能只注意签订承包合同而忽视管理、指导和审计,忽视更换营业执照,否则,会造成承 包方欠下债务由发包方偿还的情况;不能向发包方出借公章、介绍信,不然,承包方对外业务发生纠纷后,发包方当被告。 企业不能出于人情关系考虑,盲目提供 担保。盲目提供担保的后果往往是被担保方无力偿还债务,担保方被拖进债务泥潭。

5、谨防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形式多种多样, 当前主要有:(1)“钓鱼”。诈骗者先与对方签订小宗合同,价优、利大、好履行,骗取信任后,再订立大宗经济合同,货物或货款到手后,远走高飞。(2) “移花接木”。诈骗者或是声称货物要得紧,需马上发货,货到付款;或是声称现在就给发货,先付货款,结果货在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被暗中转移、倒卖,或抵 作其他债务。(3)“瞒天过海”。伪造公文,私刻公章,借用银行帐号进行诈骗活动。 为此,企业应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6、 防止权利自行丧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不甚了解;怕打官司影响业务;新官不理旧 帐,不负责任,致使诉权丧失。二是忽视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丧失追偿债务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权 人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重 视合同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第8章在签订合同的“其它规定”中的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对合同如有争议,可按合同的真实意思解决。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满足的条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合同签订地的意义(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全国2012年4月自考操作系统概论试题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