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教育系统落实北京西城区优秀人才

2019-02-20 23:34

西城区教育系统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

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和西城区人才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优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规范西城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申报、评审、使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西城区委教育工委、教委机关、各学校及直属单位中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由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协助西城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评审;负责核准资助人和资助金额。

第四条 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经费由西城区财政拨款,西城区委组织部、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年度余额一般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分为个人资助项目和集体资助项目。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负责全系统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实行西城区委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相关部门、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和受资助人所在单位选拔、审核、培养、经费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的管理;

2、与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共同将参评项目确定后,上报到西城区委组织部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配合西城区委组织部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待确定资助项目后,核准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金额;

4、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资助项目进展等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完成和成果的落实。

第八条 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的职责:

教科所负责本系统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申报管理工作。

1、指导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 2、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3、指导、督促受资助人完成课题、进展和资助项目; 4、协助完成项目成果考核工作。 第九条 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职责: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申报、管理和培养工作。

1、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制定落实对受资助人的培养计划; 2、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确定资助申请人;

3、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帮助修订完善个人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4、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项目进度计划拨付经费,监督并保证受资助人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5、根据项目需要,单位给予受资助人适当的匹配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 6、给予受资助人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受资助人按时完成资助项目;

7、督促受资助人按时完成《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和结题报告;

8、协助完成项目成果考核工作;

9、报送对受资助人和资助项目成果的考核报告及相关培养工作总结。

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十条 资助分为北京市和西城区两个级别。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经费按照A、B、C、D、E、F六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资助。A、B、C、D、E类, 适用于对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适用于对区属党政机关立项的人才培养工作的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1、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2、中学及以上系统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系统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学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处级(申报市级)或科级(申报区级)以

上行政级别。申请人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5岁(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市级D类资助人员年龄要求40岁以下。

3、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全区教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在近期内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快速成长。

第十二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1、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区教育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才,加速其成为全区、全市、全国一流的人才。

对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2、资助类别:分为市级和区级两个级别

个人资助额度为每人1—5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同一申请人(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类资助。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区级资助额不超过4万元(市级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B类:用于资助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关组织或著名企业挂职等,支持申请人系统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锻炼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区级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市级不超过3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C类: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支持申请人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或有关业务的交流能力。区级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市级不超过3万元)。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D类: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人才独立承担的研究项目。支持申请人瞄准学科前沿和发展方向进行创新性研发。区级资助额度最高为5万元(市

级最高为10万元)。申请人员应为所报项目的主持人或排名前三位者,每个项目限报一人。

E类:用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请人就专业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将有关成果提交社会和业内检验,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市、区级资助额均不超过2万。申报材料中需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资助(F类)的工作目标、资助额度和基本条件: F类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市、区属党政机关加强和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培养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和工作体系。通过对集体项目成果的深化,总结推广对全市、全区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的经验,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和推进整体人才工作。

集体项目资助额度区级为2—2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市级为10—5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申报集体项目的基本条件:

1、申请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建立西城区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性。

2、申请项目能够突出申请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水平提升的重点、难点问题。

3、申请资助的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重视,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清晰,实施方案具体可行。

4、项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养多元投入机制的要求,能带动申请单位加大人才培养投入。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

2、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会同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对申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请资助的人员和项目,并将人员资助申请表和数据库盘上报西城区委组织部。

3、申报市级资助项目的由区委组织部上报到北京市委组织部,由北京市

委组织部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3、申报区级资助项目的,由西城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定,按专业分组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和学科方向,并结合西城区重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形成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意见书。

5、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意见书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集体项目(F类)资助的申报和资助程序:

由申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提交本单位详细的人才培养规划和项目的实施、管理方案,详细说明人才培养工作的目的、对象、计划、措施及资金运用、制度保证等内容,经党委(党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委组织部。申报市级资助项目的再上报到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委组织部、西城区委组织部对申报区级资助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察了解,会同申请单位对项目方案作必要的修改完善,提出初步意见,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资助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个人资助,上级组织部门与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签订《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协议书》,并下达资助项目通知书。

1、B、C、D、E、G类资助款,由上级组织部门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A类资助款,待受资助人获得有效签证后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有效期限为一年)。

2、领取资助款时,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提交《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度计划表》和《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第十七条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西城区委组织部与受资助单位签订《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F类)协议书》,并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一次性或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集体资助项目单位)对资助经费和匹配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九条 人才资助经费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交通工具、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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