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走向,并联系公司实际,及时作出分析,供公司领导与业务部门参考。
(9)法务培训、宣传与业务学习、交流。为提高公司领导、员工的法务意识,法务部应继续组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务培训与宣传;同时,为提高法务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应定期组织学习、交流。
(10)指导、监控子公司的法务事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子公司法务事务分类监控体系》及附件2《集团法务事务管理指导意见》。
2.关于子公司的法务工作
(1)子公司法务部门与人员的设置。目前,各子公司法务人员的配备情况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子公司根本没有一名专职法务人员;配备了专职人员的,又多没有相应的专业学历与知识水平,无法胜任目前工作,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建议按照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子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的,可以暂设一两名法务人员,归属办公室或企管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独立部门,但绝不能不设法务人员。
(2)子公司法务工作的内容。总部法务工作的范围基本都应当作为各子公司法务工作的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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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要应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合同审批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切实提高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签订质量,明确各级人员的合同责任;第二,加强应收帐款清欠工作,依据帐龄、对方资信等情况对应收帐款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确权;第三,加大打假力度,加强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联系与配合,构建完善的打假网络。
(3)子公司法务评价体系的设置。在对子公司进行业绩考评时,法务评价应当作为重要内容,为此,建议专门研究子公司法务评价体系的设置,不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各子公司提高依法经营水平。 附件一:
子公司法务事务分类监控体系
(讨论稿)
一、子公司上报—总部介入、参与型 ? 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上报总部,由总部组织人员与子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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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对集团市场形象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务事件;
2.子公司的合并、分离、兼并以及极其重大的改制问题; 3.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合同或协议; 4.标的额达到500万元或其他重要的涉外合同或协议; 5.标的额达到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6.商标的授权许可以及发明专利的事宜;
7.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介入、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子公司汇报—总部指导、监督型 ?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向总部汇报,由总部组织人员对该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子公司相关人员据此处理。 ?种类
1.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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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公司一般性资产重组、改制问题;
3.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重大合作合同或协议; 4.房地产、重要设备的租赁、买卖合同或协议; 5.标的额在500——1000万元的合同或协议; 6.一般性涉外合同或协议;
7.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8.重要商标的注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 9.重大打假案件的处理;
10.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指导、监督的其他事务。 三、子公司通报—总部记录、备案型 ?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向总部通报,由总部组织人员对该事务进行记录、备案,子公司相关人员再行处理。 ?种类
1.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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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一般合同或协议; 3.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4.子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 5.子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6.一般打假案件的处理;
7.子公司认为应当通报、总部认为应当记录、备案的其他事务。
四、子公司自决—总部督促、抽查型 ?性质
该类型事务由子公司相关人员自行解决,总部进行督促、抽查。 ?种类
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一般法务事务。 附件二:
集团法务事务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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