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
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
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凡同时适用以下减缴范围中两个或以上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不得重叠计算减缴,仅可择其一,按最优惠政策办理。
1.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4.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四、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我区(都市区)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公交、隧道、消防栓以及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优惠政策执行,返还金额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没有优惠政策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一团二园三城管委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发?2005?69号)文件执行。各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送区建委、区财政备案,项目的实施由区建
委会同区财政负责监管。
五、配套费的管理
(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代市配套办征收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的配套费减、免,由区建委提出建议报市配套办审批。
(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1.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收费票据,直接缴纳入市配套办专户。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按规定擅自审批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配套费在区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收取 对未按规定交清配套费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时超面积部分在新标准执行(2007年4月17日)后办理竣工的建设项目,按新标准补交。否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核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对于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补
缴配套费。
(四)缓交配套费手续的办理
1.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即应缴额在7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交,其中第一次交纳额不得少于总额的50%,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2.对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协议书,在签订的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抵押物或明确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对设置的抵押物,必须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对签订的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3.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3?98号)及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其它
本办法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