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五级记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凡通过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该课程原来不及格的成绩均按补考及格记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多次重修、重考规定的统考课程,每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非统考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字样。
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可记“合格、良好或优秀”字样,同时发给国家相应的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考试(含统考课程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病或因公差在外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成教办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不得申请再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仅在毕业前安排参加补考。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
所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免试条件、审批程序、成绩记载,按《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各种学习形式的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经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即下一届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班试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计算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所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均纳入学籍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需要、病、伤、生育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休学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
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复学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同层次学习,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只能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成教办提出意见,报成教院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学生证、休学证明及前一年学费收据向所在学院成教办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成教院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原因或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 (一)类别不同的专业(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一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的证明。对于同层次同专业不同学习形式之间的互转,也按转专业程序进行。属于学院内或院际间转专业的,均须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成教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与学校批复文件同时归入校学籍档案室存档。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