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稽查大型建安企业的风险分析
由于行业特点、政策衔接、人员素质等多种原因,税务稽查人员在对大型建安企业税
收检查中,存在较多执法风险。
一、稽查管辖权与企业经营特点的不适应所形成的执法风险
当前稽查管辖权限以行政级别和区域划分为主。大型建安企业提供劳务和建造产品跨区域,具有经营分布点多面广的行业特点。这种稽查管辖结构与大型建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矛盾,在对大型建安企业检查有所限制,具体表现为:具体税务机关受检查权限、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限等因素影响,很难对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查深、查透、查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
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以及查补的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检查实践中,一是对外地分支机构稽查权限不足。如果检查的施工企业总机构在外地,
分支机构在本地的纳税人,必然涉及总分支机构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费用调整等税收事项。如果在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
额。项目所在地检查组无权检查总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情况。二是对本地企业进行全面稽查的力量不足。总公司在我市本地的建安企业,下设若干家子公司和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在项目所在地独立纳税的子公司;也有就地预缴、汇总缴纳的分公司。目前,每个检查组只有2-3人,各检查组均有检查户数和检查任务的考核指标,检查力量的配置达不到完整稽查大型建安企业的要求。三是稽查工作超时限的影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60日的案件检查时限,在没有充足证据、明显线索和充分把握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一般不愿申请延期检查,打“持久战”。以上原因造成实际检查面较窄,总公司在本地的大型建安企业一般侧重检查总公司,并抽取本地的若干家分公司核实情况;外地到本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则只查分支机构的账簿。容易产生稽查执法的疏漏,无法做到查全、查深、查透。
二、 “以票控税”与“查账征收”的不匹配所形成的执法风险
对于大型建安企业的税务管理,尤其是分支机构的管理,全国大部分区域采取“以票
控税”。这种传统的征管方式对于组织税收收入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也为稽查执法带来了一定风险。
一是营业税计征时间滞后。营业税征管上实行开票缴税,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收入,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而,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上普遍存在滞纳问题;二是与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规定不符。现行税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未严格执行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按照开票金额核定比例扣缴企业所得税,与总机构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冲突;三是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准确。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增加税源,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按照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与税法冲突。当检查人员按照企业账簿实际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对于开票时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分解抵减,造成检查人员无法准确计算应补扣的个人所得税;四是容易形成印花税滞纳。按照开票金额核定扣缴印花税,也和核实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发生冲突,同时形成税款滞纳;五是可能形成税款重复抵顶。开票核定扣缴的所得税税款金额如大于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金额涉及退库无法办理,一般抵顶下年税款。但稽查检查如发现总机构汇缴少缴企业所得税,也应抵顶开票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有可能造成稽查、管理重复抵顶。
三“取证难”造成稽查执法风险
“取证难”是税务稽查不论检查哪个行业都要面临的共性问题,但在建安企业检查中
尤为突出,而且可能涉及税款金额较大。
近几年,对房地产企业检查也是重点,账面经常发现大宗材料自行采购,涉及多家
建筑商,2014年我们仅对一家房地产延伸检查多家施工企业的“甲供材”后,发现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300多万元。如果没有线索,在检查建安企业时,没有确凿证据,被查单位一般不会配合提供材料收发的第一手资料,很难取证施工单位的大宗材料的入库、领用情况,很难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需要大量外调取证,一家建安企业涉及多家房地产。再如建安企业为承揽工程配合房地产企业虚开建安发票的取证,不但涉及发票行为罚,也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建安成本,但证据很难取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果不能取证,很难确定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足额。
四、检查人员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引发的稽查执法风险
检查大型建安企业,一般不存在检查假账的税务风险,但仍然存在着人为因素的执法
风险。一是企业财税人员业务素质不均衡。大型建安企业点多面广,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经营发展要求,有的只是总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税务管理岗位,各个施工地点更谈不上配置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一般都由各项目部经理或分公司财务人员兼任,他们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缺乏涉税辅导及税法后续教育,对税法的理解、认同、把握有一定的偏差,造成项目所在地未足额缴纳税款问题;二是税务稽查人员业务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随时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部分税务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根本原因在于税务稽查干部自我学习动力不足,工作能力越来越满足工作需要。再加上检查面的局限,税务稽查的力量限制,实际上隐藏着很大的执法风险。
五、规避建安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在严厉打击偷漏税的基础上,规避税务稽查部门的
执法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剖析作用。抽调稽查骨干成立专案组,选取一到两家大型
建安企业,保证检查时间,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深入细致开展检查,总结行业特点、共性问题,加大外调取证,在行业练兵的同时,提高稽查威慑力,规范全行业税收秩序。
(二)提升对大型建安企业的稽查层级。对于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建安企业,最好能由
总局或省局稽查局组织联合检查,抽取重点大型建安企业,总分机构同时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统一政策把握,统一检查时间,及时共享检查结果,既能保证检查质量和检查范围,也避免总、分机构的重复税务检查。
(三)进一步优化征管模式。税务管理机关强化法制意识,弱化任务意识。严格落实
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杜绝开票扣过头税,避免形成“以票控税”的恶性循环。
(四)加大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一是税务干部不仅需要深刻理解税收
法规,熟悉建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还要熟悉建安企业业务以及整体经营状况。二是加强企业纳税辅导。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同时规范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结转,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帮助企业财会人员提高鉴别发票真假的能力。
(五)加强信息沟通,堵塞税收漏洞。一是税务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与规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全面掌握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等等。二是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国地税之间、征管查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密切协作,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内、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借助金税工程及其他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有效的确保各税务机关及各部门的沟通和反馈,构建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