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斗山镇墩头华侨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成果奖)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奉献教育事业,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而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根据市教育局《台山市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台教字[2010]2号)文件的指导精神,以及《台山市斗山镇中心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1.坚持向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厚酬、绩效优先的原则。 3.坚持向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4.坚持鼓励工作积极、有上进心并取得进步的教师的原则。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启业 副组长:黄文惠
成 员:陈卫章 陈峥嵘 陈慕华 赵伟壮 邝秀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教学成果奖总额占全部绩效工资的2%。)
(一)教学质量奖(以教学成果奖总额的60%为基数)
1. 一、二年级各科期末质检S值达85以上(或者未达到85但在镇排列第一名)的按每科奖励6%;S值达80以上84.99以下(或者未达到80但在镇排列第二名)的按每科奖励4%;S值达75以上79.99以下(或者未达到75但在镇排列第三名)的按每科奖励2%。
2. 三至六年级各科期末质检S值达80以上(或者未达到80但在镇排列第一名)的按每科奖励6%;S值达75以上79.99以下(或者未达到75但在镇排列第二名)的按每科奖励4%。S值达70以上74.99以下(或者未达到70但在镇排列第三名)的按每科奖励2%。
3. 一至六年级各科S值高于镇平均水平的,按每科奖励10元。 4. 各科S值同期对比,每进步一名的奖励10元。
(二)各项竞赛、辅导奖和荣誉奖(以教学成果奖总额的60%为基数)
教师参加或者辅导学生获得镇级各项竞赛(论文)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7%、和0.5%;台山市级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和1%;获得江门市级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4%和3%;获得广东省级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7%、6%和5%;获得国家级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9%和8%;教师获得镇级、台山市级、江门市级、广东省级、国家级各项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每次分别奖励1%、2%、4%、6%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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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奖(以教学成果奖总额的40%为基数) 此项奖励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对照以下的项目执行。
1. 按照市镇有关论文、心得、案例等的写作任务,未能依时完成的按每次每人减20元。 2. 按照市镇及学校的教研工作任务安排,未能完成教研活动任务的按每次每人减10元。 3. 按照市镇及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检查安排(如学科教学计划、总结、单元检测等)的要求,未能依时完成的按每次每人减10元。
4. 按照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未能如期完成的按每次每人减10元。 5. 积极承担公开课或者代表学校进行镇级以上教研活动(如谈心得体会、教研讲座等)按每次奖励10元。
(四)浮动奖励
把教学成果奖总额减去教学质量奖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奖后计算。
1.如有结余的加奖第(一)项中获得第1和第2小项奖励的,按获奖人数平均分配(占剩余总额的40%);剩余总额的60%则按全校教师人数平均分配。
2.如果教学成果奖的总额不能按照以上全部项目进行奖励的,则优先奖励第(一)项,即教学质量奖。其次奖励第(二)项,由此类推。
四、本方案经学校全体公办教师讨论,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学校公办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从2015年3月起执行。
附:墩头华侨学校共有公办教师 人,参加会议 人,缺席 人
(缺席人姓名: ) 讨论结果:
1.同意本方案 人,请签名:
2.不同意本方案 人,请签名:
3.弃权 人,请签名:
台山市斗山镇墩头华侨学校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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