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 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 (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财产法 (二)继承法是实体法 (三)继承法是普通法 (三)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五)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所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是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因公民死亡而发生。公民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前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则是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公民死亡是事件,即使是自杀,对于其他公民来说也是事件。)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其次只能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一)遗产承受人
遗产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 1、继承人
(1)概念。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2)分类。依据继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3)继承能力。继承能力,又称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2、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二)利害关系人 (三)第三人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上述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继承权有两层涵义,即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