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编号:×××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单位 限办时间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1. 2. 相关材料 ……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涉嫌税收违法性质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 交换案件 主要内容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拟处理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 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日期 应回复日期 5
使用说明
1.?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六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对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就处理方式进行审批时使用。
3.“纳税人”栏填写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及需要查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4.“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
(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5.“涉嫌违法性质”栏根据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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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嫌违法性质,分别填写以下项目: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2)逃避追缴欠税; (3)骗税; (4)抗税; (5)发票违法;
(6)违反税收管理性规定; (7)其他税收违法。
6.“相关材料”栏填写接到的与交办或者督办、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相关资料目录名称。
7.“拟处理意见”栏由经办部门有关人员填写拟定的具体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的处理意见;不需回复的,“应回复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8.“承办单位”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拟定:
(1)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
(2)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承办单位”为相关税务部门;
(3)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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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有权处理单位。
9.“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承办日期”项填写具体承办单位受理相关事项的日期;“承办单位”为税务局其他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单位的,“承办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10.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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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税举督? ? 号
关于督办×××检举案件的函
:
现决定将 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组织查处,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局。请注意按规定为检举人保密。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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