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