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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