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

2019-02-26 10:03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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