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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水源等仍和过去一样,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有共同权。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血缘纽带的松弛,公社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断减少。原来的习惯规定,土地只能由男性继承人继承,但公元6世纪后期法国王颁布敕令规定,没有儿子,土地也可以由女儿或兄弟姐妹继承。这样,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逐渐演变为自主地,在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不断被大地主兼并而推动其存在的地位。(2)贵族大土地的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形成,这种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最初主要是通过各国国王封赏土地而形成。侵入西罗马帝国后,国王们把被征服的土地大片地封赏给贵族,亲兵和基督教会,于是形成了大土地占有制。这种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而不断扩大和巩固。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了人身自由,成为农奴的一种形式。特恩权和采邑制是调整国王和贵族之间,以及大小贵族之间关系的制度,通过这两种制度,巩固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此外,日耳曼法土地制度中还包括农奴份地,农奴对份地的占有,使用和贵族的土地占有,使用有本质不同,它意味着被剥削,被奴役,应向贵族服劳役和尽各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3试述中世纪法车的封建等级制?
答:所谓封建等级制,就是封建主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和政治政治实力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间结成封君与陪臣的关系最高等级的封建主包括公爵伯爵大主教等,法兰西国王形式是宗主,但实际上也属于第一等级封建主,第二等级是由最高等级封建主封给土地的较小贵族,有男爵,从伯爵,子爵等。第三等级是由第一,第二等级封建主封给土地的贵族,因是封建武装的组成人员,故称骑士。各等级封建主之间,对上一级来说是陪臣,对下一级来说则是封君,建立封君与陪臣的关系需举行隆重的“册封式”。封君与陪臣之间互有权利义务。陪臣对封君的义务主要要:应封君的征召亲自率领骑士到指定地点,听候封君调遣;应封君的要求参加其法庭的调查,审讯和执行判决等诉讼过程;在任何问题上同封君保护一致意见等。陪臣违反这些义务,将终身丧失采邑。封君对陪臣的义务主要有:非仍法庭判决,不得分割陪臣的人身和采邑,保护陪臣免受其他封建主的侵犯等。可见,等级制是封建主之间互相协作,维护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封建割据时期,大贵族在自己领地上拥有独立统治权,因而在封君与陪臣的关系上国王不得不承认“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则。进入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之后,所有贵族都从属国王,实行的原则变为“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了。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在西欧具有代表性。
12试述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答: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9世纪早期封建制结束直到近代对西欧法律也有很大影响。(1)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9世纪以后,西欧法律发生了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随着封建割据书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二是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日耳曼法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习惯法的地位上。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地法,商法和习惯法相对而言,只是一种特别法,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也是一样重要的法律,在罗马法复兴以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了,但罗马法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吸收了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制度。这样,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国家的不动产法,例如德国和英国。从国别来看,英国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 ,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
14试述法国封建制时期的土地的所有权制度?
答:在法国封建割据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特点表现得很明显。一般只有贵族才是所有权的主体,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领主所有权的客体。南部还残存下来少部分自由农民,但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受到很大限制。而北部已完全没有自由农民,全部土地均为贵族占有,流行“没有领主的土地”原则。贵族由于等级不同,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1)自主地,指国王和第一等级大贵族占有的领地。占有者不需尽义务,不附带条件,可以世袭。(2)封地。是第二,三等级贵族占有的领地。占有时应向封君宣誓效忠,尽各种义务,经过新的册封式后可以继承;若占有者违背誓言,破坏义务,可以收回封地。(3)恩地。也是在尽封建义务条件下占有的领地,但只能终身占有,不能继承,权利比封地更受限制。公元13,14世纪以后,由于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封建土地所有制日趋瓦解,表现在两个方面:A土地已逐渐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没有领主的土地”原则,所有权自然属于贵族,在很大程度上转让只是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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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收益权,所以贵族仍可要求新主人履行义务。教会土地是禁止转让的。B随着农奴制的瓦解,广大农奴得到了人身自由。他们通过租约租种贵族和教会的土地,取得使用权,但要向地主缴纳货币或实物地租,受沉重剥削。
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就把这类案件委托给掌玺大臣--大法官负责处理。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的。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在英国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相国、相辅而行的。衡平法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纠偏补弊,使英国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以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
15试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答:普通法的基本含义是全国通行的法律,它是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体现了英国法的传统和特点。它是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王室巡回法官定期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一方面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另一方面又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管理,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对各地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减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法令和征服者诺曼贵族的利益和需要不相抵触,就可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巡回法官巡回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当这些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相互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便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就是普通法。
17试述中世纪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答: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涉及到“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中的租借土地。这种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在于,英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他臣民只能持有土地。自1066年威廉服征服后宣布自己是全英土地最高所有者以来,至今在理论上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人,由英王授予土地的臣民都只是土地的租借人,只是英王的租户,他们能按一定的条件占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这些条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个人按这些条件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叫“地 权”或“地产权”。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所谓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主要有:骑士役租佃,条件是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交租租佃,条件是为授地者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最初领主向租户授予地产时只以他终身保有为限,不准继承或转让,死后仍应将该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但到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颁布后,在限定继承人的条件下可以继承,于是,出现了限定继承人的地产。1290年的<买卖法>颁布后,又出现了自由租佃地产,在继承为领主服务的条件下,保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可以由任何人继承,这是持有人享有的最大权利的地产。这样,按保有土地的条件和保有人权利的大小,英国中世纪在自由租佃土地上形成了三种地产,即终身保有土地,限定继承地产和无条件继承地产。不自由租借土地指农奴的租佃,农奴使用这种土地要尽各种繁重的义务。
16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答:公元12---13世纪,英国的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滑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或虽有规定,但如果按其规定处理便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这些新出现我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英国现有法律即普通法和社会客观需要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普通法不仅内容不适合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诉讼程序也刻板僵化。举例来说,普通法规定没有抵押品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抵押品全部归债权人所有,显然是不公平的;到普通法法院起诉必须领取开审令状,不同的诉讼理由要求相应类别的开审令状,当事人若在已有的令状目录中找不到适用的令状,起诉就不会被法院受理。于是,按
18试述英国信托制的形成?
答: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当时由于贵族的捐赠,宗教团体的土地不断增加,因宗教团体持有地在英国为永久免税地,致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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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遭受损失,故于13世纪后期,国王便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教会和僧团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便把土地转移给俗人经营管理,而由教会和僧团享受收益。此外,由于当时普通法对土地移转条件限制极严,只允许长子单独继承,禁止遗赠他人,于是有些人也采用同样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这种“受益”制度当时获得了“用益权”的名称。由于这种情况大量存在,致使王室和领主收益受到损害。于是,亨利八世便于135年使国会通过了一个<用益权法>,企图以此来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把这项法律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使发展为后来所称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20试述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答:罗马法复兴是外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事件,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超出了中世纪,也超出了欧洲。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在西欧中世纪,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进一步成长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封建割据尚存的历史条件下,要建立民族统一国家,只有通过加强王权来实现。罗马法关于君主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经过各大学培养的世俗法学法阶层积极支持国王扩张势力,反对大贵族自自为政。同时,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而这时的市民等级是支持国王的。可见。罗马法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5世纪以后,法学在西欧长期衰落,经过罗马法“复兴”,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造就了众多的法学人才,产生了许多法学著作。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而且经过法学家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实际运用,罗马法本身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成了意大利法,法国法或德国法,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为了证明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了近代自然法学说。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他们还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明显可见。
19试述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答:罗马法复兴是指12世纪开始的西欧各国研究,传播和采用罗马法的运动,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经过一般按占主导地位的学派不同划分为两个阶段:(1)注释法学派时期。由于中世纪欧洲商业是从意大利开始恢复和发展的,意大利又是罗马法的故乡。所以意大利就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并长期处于中心地位。意大利复兴罗马法是从大学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因为要采用罗马法就必须首先了解罗马法,传播罗马法的知识。这种研究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伦亚为中心开展起来。这城市有意大利最古老的大学_波伦亚大学。波伦亚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很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他们对<国法大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疑难的词,条文和原则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就注在<国法大全>原稿上。采用这种研究方法的法学家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他因为对罗马法研究作出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在西欧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注释法学派起了开创的作用,他们使<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2)评论法学派时期。经过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了解和传播罗马法的任务到13世纪中期已经完成。为了运用罗马法,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于是,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他们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高潮。评论法学派的贡献也就在此。至16世纪,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转到法国。德国还明确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英国虽然严格来说没有经过罗马法“复兴”但也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
21试述中世纪商法的发展?
答:(1)共同商法时期。中世纪商法形成后,长时期是作为一种共同商法而存在和发展的,因为商业活动必然要发展为不同地区和城市之间的贸易往来,海上贸易更是如此。各城市的商业习惯虽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但往往也会形成若干差别,这种差别给不同城市的商人之间的商业交往带来许多不便,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各城市和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地。这种共同商法不是离开各城市原来商业习惯另外制定,而是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法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别,使商业规则大体上统一起来。这些方法包括:设立混合法庭,由不同城市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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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参加,经过互相协商,使各方习惯一致起来,城市之间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制定共同商法法规。等。所以,商法和海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是共同的,是历史上长期发展的结果,海商法中的抛弃制度就是明显例子。在共同商法时期,随着商业中心的兴起,许多城市都有商法和海商法汇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一些先后在海商法领域起领导作用的城市所编纂的法典。它们是:意大利的阿马尔菲法典,西班牙的康梭拉多法典,奥内隆岛的奥内隆法典,威士比法典。这些法典都是海上习惯法和海商判例的汇编,在各所在地区普遍流行。(2)国家商法时期。16世纪西欧各国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民统一国家,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国家主权观念随之兴起。过去由国王,贵族,自治城市和行会分别行使的立法,司法权集中统一到国王政府手中,于是,商法由共同商法转变为国家商法。这一时期国王中央政府既然握有统一的立法权,它就要求制定和编纂所有部门的法律,而不允许有例外。所以,各国立法活动日益频繁,不但颁布了大量普通法方面的法律法令,还编纂了商法和海商法法典,以前在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遵守的地发展为各国的国内法。这一过程开始于16世纪,但高潮是在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是在这一时期编纂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路易十四时期法国1673年商法典和1681年海商法典。这些法典仍然是以共同商法为基础,只是把国际性商业和海上作为国内法律加以编纂,颁布。所以,从共同商法到国家商法只是使商法处于主权国家的直接管辖之下,而商法的内容并没有变化。欧洲大陆国家由于有这种商法独立发展的历史原因,到资本主义时期一般实行民商法分立的制度。
国家离婚法中仍保留教会法的残余,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教会法注
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也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扶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B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对连续善意的要求后来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的法律所接受,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C在刑法领域,教会法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通过监禁给犯罪人一个反省自新的机关,这对近代的刑法思想也有很大影响,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教育刑的先声。D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E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教会法认为,民族间的关系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国与国应该和平友好相处,所有争端都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些对后世国际法有很大影响。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恢复和平,出于报仇或谋利而发动战争是非正义的。后世国际法也基本接受了这种对待战争的态度。为了使战争人道化,教会法又对武器的使用作了限制。英诺森三世时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投石器等武器。后世的战争法规中禁止使用爆炸弹丸的规定,就是来自教会法的。
22试述天主教教会法的影响?
答: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一种重要法律,它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起成为西欧三大法律,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1)教会法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观念和理论上,如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留下了它的印记,这种影响是潜在的,长期的。(2)表现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上,教会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被资本主义法律吸收或改造。例如:A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欧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受教会法的影响,在当代也强烈制约着婚姻立法的发展。宗教婚姻至今仍有很大势力,离婚立法改革进展之迟缓,以及某些
23试述伊斯兰教教法学的兴起及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
答:教法学音译菲格赫,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古兰经>中的法律是神启的,是至高无上,永世长存的,绝不能对它们进行修改和增补。对圣训同样不能加以变更,因为真主说过,要服从先知。<古兰经>和圣训虽然不能变更,但可对它们进行研究,解释,把它们所包含的更深层的,前人未认识的规则发掘出来,在穆斯林中实行。所以,教法学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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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创制法律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早期就已出现,但到了伊斯兰法繁盛时期才进一步发展起来。从整体来看,教法学虽然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后来却成为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方法有:(1)类比。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这种方法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开始使用。(2)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公议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也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伊斯兰法各部门的原则和制度就是由教法学家通过上述方法创制出来的。教法学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10世纪以后,教法学呈现停滞状态,伊斯兰法便进入衰落时期了。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 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
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
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
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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