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集参考答案(2)

2019-02-26 10:29

189、P345-44条 190、P215 194、P363-54条3款

191、P346-49条 192、P347-54条 193、P349-65条

195、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不能,因为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判决变更 196、第三人,判决维持

197、P363-58条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99、P229 204、P323 209、P238

200、P372-3条 205、P235 210、P379-32条

198、不受理。调查是监督检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06、P234

第五部分 案例分析题

一、1A(×);B(√);C(√);D(×);E(√)。 2、CDE。 3、ABC。 4、AC。 5、D。 6、ABCD。 二、1、有。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时,未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未听取得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3、李某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被撤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可以,因为赵某是利害关系人。

三、1、ACF。 2、BCD。 3、ABC。 4、D。 5、D。 6、BD。

四、1、B。2、未经实地勘察,只进行书面审查;作出许可前未经公示,听取周围群众意见。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4、第三人、原告、被告。5、向法院。6、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五、1、B。2、不符合。因为其超越职权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项目。3、黄包车主自己主动提出。4、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1、C。2、A。3、有,根据行政处罚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案件需告诉违法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4、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出示执法证件;需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登记被保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签字;登记保存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1、符合,因为县政府重新进行了调查,提供了新的证据,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情形。2、县政府。3、B。4、D。5(1)V;(2)V;(3)V;(4)X;(5)X。

八、(1)C;(2)一般程序。因为此案需经过检查和登记封存等程序,不属于事实清楚,当场可作出处罚的案件。(3)同第六题4。

九、(1)出示执法证;制作笔录、照片等,调查收集春光商场违法搭建的证据;告知对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可以,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适用当场处罚。(3)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4)依法可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不能。(5)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款罚,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十、(1)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向赵某提供《提取证据物品书》及《物品清单》。(2)不合法。行政处罚款决定是法律文书,未经送达就不对赵某产生约束力。(3)应在11月10日起60日内以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执法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1)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应以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限期整改期间造纸厂按要求进行整改、在复议期间县环保局认为需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造纸厂提出停止执行处罚决定,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

6

201、P372-4条 202、P373-5条 203、P373-6条

207、P236

208、P237

211、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12、(1)×(2)√(3)√(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二、(1)没有法律效力。(2)6月23日起。(3)不合法。因为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日期应是6月23日,王某于7月5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复议期限。

十三、(1)AD。(2)AD。(3)A。(4)C。(5)A。(6)B。(7)AB。(8)一般程序。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该案需经查封、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且该案罚没款超过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9)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十四、(1)B。(2)C。(3)CE。(4)AC。(5)V、V、V、V、V、X、V、X、X、X。(6)X、V、V、X。(7)C。(8)A。(9)V、B。

十五、(1)不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许可机关提供格式文本应该免费。(2)不合法。印章应使用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3)应当撤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受法律保护。

十六、(1)X、V、V、V、V、V、X、(2)A。(3)BC。(4)AC。(5)B。

十七、(1)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不是。因2002年3月被处罚的违法事实与2002年5月1日不是同一违法事实。(3)向B局所在区人民政府。

十八、(1)济宁市工商局和或市中区人民政府。(2)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市中区分局为被告,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强制措施。(4)一般程序。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该案需经查封、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且该案罚没款超过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5)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十九、(1)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以县城建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向县人民法院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由县城建局承担。因监察大队是城建局的内设机构,其不是一个执法主体。(4)可以。因为县城建局处罚程序违法。

二十、(1)A。(2)不能。当场处罚对个人只能是50元以下。(3)不可以。因依据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十一、(1)县植检植保站不报县技术监督局决定,应在2000年9月3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农业局作出处罚后,县技术监督局不能再对县植检植保站处以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县农业局和县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县植检植保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回避权、申辩权和陈述权、数额较大的处罚还应告知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4)县植检植保站主动消除因售假造成的危害,并向农业局报告“施肥宝”存在的问题。应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县技术监督局作出的102000元行政处罚行为超过了《产品质量法》设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十二、(1)街道办事处为西湖区政府派出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应向西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街道办事处无权强行送王某到医院治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王某本人及其家人属同意下,强行将送王某到医院治疗的行为,于法无据,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因此,该办事处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原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十三、(1)D正确。;(2)A正确。(3)CD正确;(4)BC正确;(5)A正确;(6)BD正确;(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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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8)C正确;(9)BC正确。

二十四、(1)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张某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张某悬挂在门口的棚架招牌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有超过处罚期限。(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市执法对其作出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情形。(4)张某不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审查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本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二十五、(1)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未出示执法证件;未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处罚未实行一般程序;未出具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处罚收据。 (2)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没有再对卢某进行处罚。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3)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卢某作出吊销烟草专卖证的处罚前应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卢某在接受处罚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二十六、(1)李某对B工商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经救济: 第一, 向B工商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以下规定: 第一, 第32条第2款之规定; 第二, 第36条之规定; 第三, 第37条之规定; 第四, 第38条之规定; 第五, 第42条第2款之规定。

二十七、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熹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生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女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已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二十八、(1)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十九、(1)镇政府和县土地局因违法审批和发证,现撤销决定是正确;(2)行政机关应对张某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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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1)本案中,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以听证笔录为根据;(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最后期限是9月23日;理由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3)环保局作出不予颁发排污许可的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范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十一、(1)AC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ABD正确;(3)BD正确。 三十二、(1)B申某与崔某应向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与崔某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3)C法院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三十三、(1)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 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3)法院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①对医院按日处以50一100元罚款;②向医院的主管机关提出司法意见;③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诉法第六十五条内容)

三十四、(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市政府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四家定点屠屠宰场,这就使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失去了屠宰资格。因此,这通告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是本案的被告。理由:依据《行诉法解释》第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乙、丙、丁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乙、丙、丁公平竞争权受政府通告行为的侵害,而乙、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被错误吊销,三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具体行为的侵害。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乙、丙、丁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4)工商局和卫生局依据理论依据 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其职责所在。但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支撑。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颁发定点屠宰的决定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

三十五、(1)B乡政府;(2)A王某和B李某均有权提起;(3)A直接起诉或B先复议后起诉或C在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D也可单独就损害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4)B撤销判决或C赔偿判决或D确认判决。

三十六、(1)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2)复议机关为市税务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3)ABCD都对;(根据《行政复议法》)(4)BC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5)AC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复议以一次复议制为原则,再复议为例外)(6)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行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十七、(1)B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反之日起2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2)CD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由任某所在机关负责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3)A公安局应当支付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4)AC正确,可以进行追偿,可以要求任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

三十八、(1)B行政强制;(2)ACD正确;(3)A能。暂扣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4)谢某无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5)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三十九、(1)迟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文免除件迟某经理职务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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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的改制问题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实际上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且已运营多年,其未到工商部门重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行为违法,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企业经济性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2)若复议审理过程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撤销任免决定,迟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十、(1)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本案情况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看过了《处理决定》的内容,但是,他不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只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在《处理决定》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也未记明签收日期,就不符合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定条件,从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该法律文书已经送达。若县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应当邀请镇政府或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一同前往。当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民诉法》第七十九条);(2)县政府委托卜某送达《处理决定》的行为对竹叶村委员会是没有法律效力。本来,只要受委托人卜某能够把《处理决定》有效送达到申请人手中,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但是,经办人把《处理决定》送到镇政府办公室,该办公室干部卜某由于工作疏忽,在代为签收送达回证之后,未能将《处理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手中,直至2001年6月28日,该《处理决定》仍保存在镇档案室;(3)竹叶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申请复议期限。因为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直未送达。理由是既然县政府没有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然依法享有“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救济途径。(4)竹叶村委员会认为县政府处理不公正,应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本案符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复议前置”规定。

四十一、(1)应先经行政复议前置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2)A村、B村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四十二、(1)A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2)C、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处罚决定时间是12月10日;(3)环海公司应A省政府或B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十三、(1)省政府应受理市电力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2)BCD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四十四、

(1)ABC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只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并且对各自的设定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参见《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BD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ABD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D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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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ABDE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ABD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五、(1)ABCD正确;(2)ABC正确;(3)A正确;(4)CD正确;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 四十六、(1)韩某右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2)韩某可向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误工工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3)公安局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赔偿金额赔偿给韩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四十七、(1)B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2)A自知道乡政府的收集集资款行为之日起60日内;(3)C抽象行政行为;(4)A对乡政府收集集资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对县政府的《决定》申请审查,或者D向有关部门申诉;(5)B县法院;(6)C A自知道乡政府的收集集资款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7)法院的判决中撤销了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是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应转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四十八、(1)汤某申请行政复议时,有权对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2)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对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文件无权处理,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本案是市政府)依法处理。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3)若汤某直接提起诉讼,对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文件不能一并提出审查。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行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四十九、(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袁某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范畴。所以对其处以690元的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本案中兽医站工作人员仅凭23只猪头上未加盖兽医卫生检疫验讫章就认定袁某有23头猪逃避兽医卫生检疫,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不充分,(3)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未出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罚没收据。

五十、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自由地裁量权力的行使方式与程度,即享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同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基于正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同等事实同等对待等要求,以其行政权力的运作达到客观、公正。本案中城建局对李某的建房许可表面看并未违反省政府关于建房的有关规定,因为在省政府的规章中只是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2米,由此观之,城建局对此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许可超过3.2米,但是,城建局对许可李某建房3.6米的理由拒绝说明,既表明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许可李某建芳层高超过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高度,不当地行使了权力,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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