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之前,应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待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间隔时间观测。
(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精度误差不得超过〒10%,观测方法可采用浮标法、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最好采用两种观测方法进行对比,减少误差。观测仪表要定期校检,以减少人为误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需建立涌水量自动观测系统,自动监控水量变化,确保观测的连续性。
(四)建立完善涌水量观测台账并及时更新,每月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矿井上报的涌水量数据要以地质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条 各矿要对影响生产和有安全威胁的含水层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建立数据档案。包括取水地点、层位、水温、水压、水量、口感、主要化学成分及百分含量,并熟练掌握本矿各含水层的水质特点。对所有采掘活动有涌水的地点,都要采集水样化验,并进行分析对比判断水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井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善必备的五种水文地质图纸,所有图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内容真实可靠并保证定期更新。矿井充水性图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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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动态更新,每季度打印出图一次,其它图纸每季度更新完善一次。各煤业公司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一次所有矿井的矿井充水性图(纸质版)并附带备份光盘。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建立除《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十四种台账外,还需建立井下排水能力台账及主排水系统检测台账、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及时收集和整理资料并更新台账,所有台账都要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涌水量观测资料、水位观测资料、水质分析资料、突水点观测资料、采空区调查资料每月定期更新,其它资料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要对相邻煤矿的采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查,并将相邻地段的采掘、积水及防水警戒线等及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兼并重组矿井对矿井及周边老窑、老空情况不清的要采取物探、钻探手段查明老窑、老空积水情况,并对积水情况上报煤业公司,以对水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布控。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坚持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每月初根据采掘接替计划,对所施工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编制当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文、图、表齐全,准确地预报水害威胁,评价其威胁程度,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综采、综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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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炮采、炮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后及时补充水害预测评价。
矿井水情水害预测评价工作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同时开展,编制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综合预测评价表(A3纸横向打印),瓦斯矿井可不下发瓦斯地质预报,参照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各煤业公司、矿井要加强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业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矿井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不少于2次,井下防治水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并对排查和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兼并重组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要经区域公司审批后执行。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必须打钻探测,确保其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带压开采和疏干开采
(一)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应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二)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根据含水层的补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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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同,可采用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应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雨季“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预防机制,定期排查地表水体对矿井的影响因素。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裂缝,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洪设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要安排专人观察井上下雨情和水情以及塌陷区裂缝渗水情况,必要时要停产撤人,待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防治水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程设计管理
(一)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及其他矿井水害威胁区域,采区之间要留设隔离煤柱,使各采区保持独立,实施隔离开采。
(二)采掘工程设计要尽量避免“V”字型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必须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水害淹巷堵人事故发生。
(三)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要建立临时排水系统(水仓、水沟、排水设备、供电设备),并与开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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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设计、与掘进同步施工、与工作面生产同时使用。
(四)采掘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导水构造、含水层等水害区域时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水情及积水位置不清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控制构造及水体位置,充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进行治理改造工程。
第三十条 采区防治水管理
(一)每个采区在开采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布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距可采煤层的距离等。
(二)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兼并重组矿井采掘前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对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业。
(三)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必须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生产,进行水害治理,治理工程结束要进行治理效果评价,确认水害威胁消除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掘进巷道开工前要分析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构造、岩性及裂隙发育情况、水压、采空区积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提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报告。凡是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情况施工的,以及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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