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2)

2019-02-28 22:13

条文则不妨参考之,用以劝导说服当事人平息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涵盖了中国独有的传统教谕式的调解,是一种“情、理、法”的运作模式。

(二)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解决方式

由于贵州是一个多山的省份,且民族成分纷繁复杂,在同一地区中会居住着不同的少数民族,就以黔西南来说,全区居住着苗、彝、白、布依族等多个少数民族,由于居住环境的类似,出现的几乎是一个寨子一个民族的状况,各异的民族便会有其各自的民族风俗和习惯,那么在维护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不能去破坏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约定由此产生。 这种习惯法是由各不同民族村落的人共同制定的,在自身权利实现得到更好保障的同时,设立的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他民族的利益。

四、习惯法可以有效解决民间纠纷的原因

一个民族内部,一个村,社会的舆论和习惯的力量是庞大的,它已经不仅仅只是社会中一个组成部分,它更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保留的最有力说明,而习惯法则是说明民族风俗文化最有力的证据,习惯法既然可以在一个民族一个区域中如此长期的存在和沿袭,拥有着自身一定的原因:

(一)就习惯法本身进行分析:习惯法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反映了一定地区人们的心理和情感,它用最简单的方式来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式和框架。

(二)从社会学和文化的角度来分析:习惯法一般产生于偏远地区,而生活在这地区的人都具有比较特殊的民族和文化背景,在这种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的环境下,村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他们在接受和运用法律也仅仅停留在概括性和通俗性的条文,这时候习惯法就可以发挥其效用了。

(三)从法律控制论方面来分析: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文化的差异,法律绝对不可以以“一刀切”的模式来规范社会关系,习惯法则可以发挥因地制宜的效果。

五、用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的益处及不足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纠纷”,那么少数民族地区也必然这样,从2005年我们华侨大学调研团赴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调查研究所搜集的案例来看,少数民族的居民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并非像许多人想想那么一无所知,只是在认识上少数民族同胞更倾向于地方性的法规及规章,因为地方性规章是个地区根据自身外部自然条件、经济状况、民族构成差异性等多方面因素而制定的,它可以切实深入地适应当地不同的客观因素。用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是很益处的,有以下观点:

(一)及时有效:用习惯法来解决民间的纠纷可以切实地抓住情况、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少数民族的居住特点,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大家知根知底,很容易就可以找出问题所在,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省去了繁琐的调查程序,这就使得民间纠纷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司法的开支。

(二)用习惯法来解决民间纠纷具有“非正式性”,它的非正式性主要表现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而且双方当事人也无须国家和当事人支付任何费用,可以在经济本来就不发达的农村更好地协调纠纷。

(三)和善解决:自古中国人是以和为贵,少数民族尤其重视本民族人和家族之间的团结,如果习惯法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解决了纠纷,可以充分体现民族内部的和谐。

(四)自动履行:经过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不一定能心悦诚服,在被动之下同意调解结果的情况也是有的,而用习惯法调解的纠纷由于商定的结果都是在双方自愿认可的情况下完成的,义务人为了维护自己在人群中的信誉就会自动履行其义务,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政府裁决、法院判决的不执行情况发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以习惯法来解决民间纠纷也有许多不利的地方:

(一)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习惯法和宗族法的概念容易混淆: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宗族权贵为了维持宗族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以成文方式书写出来的封建法律规范。它是为保护某个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阶级性质,习惯法则是就维持某个民族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它的效力来源于一定区域内村民的共同认知,而宗族法则没有民众的普遍认同。

(二)纠纷解决中裁定人不具有很高的法律认知能力,有的人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是很了解,他们完全是以情感和道德等本民族传统思想因素来进行断定。有时候必然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而且在调整纠纷的时候还对裁定人有很高的道德修养和公正品质的要求。

六、在用习惯法解决民间纠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不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任何法律都不可以与道德相违背,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对社会秩序的调节和维持作用,它本身就符合社会的道德。

(二)不能把习惯法和宗族法相混淆:宗族发是阶级法,它是在相当特殊的政治背景之下产生的,而习惯法的产生与政治并没有太多的关系,多的是道德上的规范,民族信仰的另一种表现。

(三)要避免习惯法的任意性:习惯法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且随着时代的变迁,习惯法中也剔除了原来的某些规定,又加入了适合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所以在人们观念转换的同时习惯法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习惯法的变化就必须有一套的规则来约束它,防止习惯法任意带来的混乱。

结语: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随着人们思维方式的不断进步,社会的经济、文化的不断转型,习惯法的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必然会逐渐模糊,现在居住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们不再像老一辈人那样一生都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那么习惯法就会慢慢被淡化且退出村民们的视野和行为模式,随着农村城镇化,村民的居住方式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各族人民都会相互融合,在他们

遇到民间纠纷时断然不会过多地使用习惯法,当然,习惯法的概念是在淡化,但并不代表它就不会长期地存在,只不过它调节社会的方式正在弱化而已。

(责任编辑:张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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