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发?2008?37号
中共巨野县委 巨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巨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商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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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外来投资者不加任何限制。
第二章 财 政 扶 持
第四条 新办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企业对县(镇)财政贡献额,由受益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自投产之年起,连续扶持5年。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兼并、收购我县停产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对县(镇)财政贡献额为基数,以不低于新增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扶持新企业技术创新,连续扶持5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项目,参照新办工业项目扶持标准给予扶持。
第三章 建 设 用 地
第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按最高期限办理。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村集体固定分红部分由受益财政承担(项目投产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村集体固定分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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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由企业负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县收益部分80%的数额支持企业发展。所建项目须达到120万元/亩的投资密度。
第九条 兼并、收购停产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县收益部分30%的数额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行 政 收 费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县工业园区、煤化工业区、港口工业园)内落地的工业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实行一费制。
第五章 人 才 引 进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商和引进的硕士以上人才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调迁手续;对其子女妥善安排入托入学,并免收学生借读费。
第十二条 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专业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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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服 务 环 境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对拟落地项目,由县大项目建设落地办公室预审后交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全部手续,在各种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属上报审批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上报手续,并由有关部门协助报批。
第十四条 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办公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企业从事收费、检查、罚款等活动,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新办企业的验资和会计决算等,由客商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新办企业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用工方式。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凭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任职证明,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外来客商“优待绿卡”和“外商车辆特别通行证”。
第七章 引 资 奖 励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招引人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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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奖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从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纯收益中优先兑付,凡当年实现的地方财政纯收益高于奖励金额的于当年付清;当年不能付清的,分期兑付,每年兑付一次,直到全部付清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依托我县现有企业延长产业链的煤化工项目,一般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巨野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中共巨野县委 巨野县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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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规定
发: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业,开发区党委工委、管委会,存档。 中共巨野县委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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