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2)

2019-02-28 22:53

诉讼行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法第131条) ,而没有对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撤诉时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裁量权的过大在诉讼实践中无疑会造成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鉴于此,就有必要从理论上规范人民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审查标准;也就是说,要明确当事人撤诉行为的成立要件。

国内学者通常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撤诉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准:

(1)申请撤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在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因而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撤回参加之诉,而不能撤回原告和被告之间正常进行的本诉。

(2)撤诉必须是撤诉人自愿

撤诉必须出于撤诉者的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使撤诉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同样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

撤诉在程序上不得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撤诉是指撤诉人撤销自己起诉或上诉时提出的以及在诉讼中增加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撤诉人只是撤销部分诉讼请求,就不能视为撤诉,而应视为其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同样如果撤诉人在撤销原有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撤诉附加额外的条件,也不能视为是撤诉。

(5)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上诉后至判决宣告前的期间内撤诉。

(6)撤诉须由法院作出裁定

对撤诉人的申请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此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时,不能一并撤回起诉,即不能“一撤到底”。

目前,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在撤诉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1)法院动员撤诉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笔者以为,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有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说服疏导,并在此基础上动员原告申请撤诉以终止诉讼。但是,对于双方和好无望的,人民法院则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一味地坚持动员当事人撤诉。

(2)本不应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却以撤诉方案结案。这主要是对于一些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本应直接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有些审判人员却要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再动员原告撤诉。

(3)人民法院在准许当事人撤诉后,要么是不制作裁定书,要么是在裁定书制作后不通知相关诉讼当事人,或者不将准许撤诉的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存卷。这就严重影响了审判行为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以下,从比较法角度,就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应当设立合意撤诉登记制。对于原、被告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且愿意以诉讼和解方式终结诉讼并提出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对合意撤诉协议进行登记的方式准许当事人撤诉。登记时,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双方有通谋损害第三人或国家利益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其撤诉协议不予登记,即不确认该合意撤诉的效力。

第二,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其撤诉。但是,人民法院同时也应当将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通知被告以及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以便他们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斟酌并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第三,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应当采取由被告对自己不同意原告撤诉的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主义,如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撤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损害了国家、他人及自己的利益,则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反之,如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申请撤诉存在上列情形,则应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就被告的证明,可以采取在庭审中由原、被告双方以对席的方式进行。

第四,对于不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在裁定中对不予准许的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加以说明,并将裁定书送达或通知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2. 按撤诉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自行撤回诉讼以外,还有法院按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这在学理上称为“诉的拟制撤回”。诉的拟制撤回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行为(通常是不作为)违反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而由法院对该行为按撤诉处理,并发生与当事人自动撤诉同样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也不申请缓、免、减交,或者虽然提出了缓、免、减交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后仍不交纳诉讼费,因而法院按撤回诉讼处理; 二是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在开庭期日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分为按撤回起诉处理和按撤回上诉处理。

对于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期日不出席审理,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二是必须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对于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或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法院不得按撤诉处理。 你好哦啊,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采煤机选型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