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19-03-01 09:30

推介材料。

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信托公司为宣传推介信托产品向投资者提供的宣传单、手册等用于宣传推介信托产品的资料。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简明、易懂,与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相符,并由信托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三十七、 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信托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 信托公司、代理推介机构宣传推介信托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官方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宣传推介信托产品;

(三) 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以群体发送方式宣传推介信托产品; (四)以散发广告传单、报刊夹带等方式宣传推介信托产品;

(五) 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六)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七)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等不正当手段推介信托产品;

(八)对信托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营销信托产品时,应当根据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基本身份信息。

信托公司或者代理推介机构如发现信托资金涉嫌洗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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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十、 对信托公司异地营销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以

下简称属地局)对从事异地营销的信托公司实施包括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内的全面监管,并承担最终监管责任;注册地以外的银监局(以下简称异地局)配合属地局对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产品、募集信托资金的行为做好合规性监管;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局之间的指导与协调。

四十一、 信托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开展信托产品推介和销售的各类

活动均属于异地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信托产品异地营销:

(一)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组织、开展以销售信托产品为目的的各种理财咨询、产品介绍、投资者沙龙等宣传推介活动;

(二)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开设代理收付账户,并募集资金的; (三)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签署信托合同和相关文件的; (四)委托注册地为异地的商业银行推介信托产品的;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十二、 信托公司应将开展异地营销的组织形式、相关批复文件、管理制度、

人员名单、办公地址等情况同时报备属地局和异地局。属地局应与异地局加强沟通联动,共同做好异地信托营销人员行为的监管,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十三、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产品异地营销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属地局负责异

地营销信托产品的事前报告受理与审核,以及向异地银监局的告知职责,异地局配合属地局对信托公司异地营销行为合规性实施监管。

信托公司应向属地局事前报告拟在异地营销的信托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和合规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属地局如对报告事项无异议,应将无异议意见连同信托公司报送的全套报告材料抄送异地局,同时将无异议意见告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接到属地局无异议通知后即可开始异地营销活动。

属地局在监管异地信托业务时,应充分尊重异地局对其辖内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和相关合规、风险控制等监管要求,并加强与异地局的沟通。

四十四、 信托公司委托异地商业银行推介信托产品的,异地局以商业银行总

行注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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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信托公司应于每季末将季度内异地营销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实际

募集情况、信托项目管理报告、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信托资产的风险及变动趋势等情况报告属地局。

属地局应持续监测分析信托公司异地展业情况及其风险变动,并在每季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中专门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做出分析说明,内容应包括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总量、地区结构、涉及人数、业务合规性、后续管理、清算交付、风险状况等情况。

四十六、 信托公司应于每月末对异地信托业务风险和未来三个月内到期的信

托计划清算交付风险进行自查,如发现有涉及异地投资者的信托项目出现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风险,或预计将发生无法按期清算交付的情况,信托公司应拟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化解方案书面报告属地局和异地局。

四十七、 异地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异地信托公司在其辖区设立的营销中心实

施现场检查,还可要求报送与信托产品异地营销有关的各类报告或报表,或采取调查走访、审慎会谈等方式进行持续监管。

对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异地局应同时报银监会和属地局,由属地局负责后续处理工作,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银监会,同时抄送异地局。

四十八、 异地局发现信托公司在其辖区进行信托产品推介和资金募集出现违

规情况,可暂停其营销活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局,由属地局对信托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限制该信托公司在其辖区开展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四十九、 属地局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时,异地局应

积极做好配合,确保调查或现场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五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应当按照集合

信托计划的标准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十一、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

转让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十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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