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运输和储存
4.5.1 袋装干粉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4.5.2 袋装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
4.5.3 散装干粉砂浆必须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存放的筒仓应具备防雨防潮性能,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 4.5.4 干粉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3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5 检 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5.1.2 出厂检验
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在干粉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按编号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5.1.3 交货验收
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2 编号及取样
5.2.1 干粉砂浆出厂前生产厂家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我公司年产量30万吨,按8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试验应混合均匀,试验总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
5.2.2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8倍。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封存,一份由买方按本规范进行检验。 在40d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5.2.3 交货验收以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买方保存3个月。在3个月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保存的试样送省级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3 检验项目
5.3.1 干粉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干粉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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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砌筑砂浆 地面砂浆 抹灰砂浆 防水砂浆 出厂检验 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保水性率。 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保水性率。 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 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抗渗压力 5.3.2 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应由买方 确定,并经双方确认。
5.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
种类 砌筑砂浆 地面砂浆 抹灰砂浆 型式检验项目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 、收缩率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凝结时间、收缩率、保水防水砂浆 性。 5.3.4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检验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
5.4 检验方法
5.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抗渗压力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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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外观检验用目测法。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5.5 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符合标准中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订货与交货
6.0.1 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6.0.2 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等。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7 应用及验收
7.1 拌和
7.1.1 干粉砂浆拌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 7.1.2 干粉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用水量(或乳液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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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7.1.4 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7.2 普通干粉砂浆的应用 7.2.1 干粉砌筑砂浆
1 拌制后的干粉砌筑砂浆的稠度按本规范第3.2.1条第2款执行。 2 干粉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 干粉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2 干粉抹灰砂浆
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部位选用外墙或内墙抹灰砂浆。 2 干粉抹灰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抹灰砂浆不应施工在比其强度低的抹灰砂浆层上。 4 干粉抹灰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3 干粉地面砂浆
1 干粉地面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或按表3.2.3选用。 2 干粉地面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地面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4 干粉防水砂浆
1 当对砂浆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2 干粉防水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防水砂浆加水搅拌均匀后,应参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决定是否静置及静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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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4 干粉防水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3 特种干粉砂浆的应用
特种干粉砂浆的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生产厂家说明书或有关标准进行。 7.4 验收
7.4.1 干粉砂浆施工验收应按JG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 特种干粉砂浆的施工验收应按设计规定或有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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