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五、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 七、对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比例按乙类药品管理。
八、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
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九、各地要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控制基础上,推广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式付费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合理支出。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十、各地要加强医保用药服务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要充分利用医保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医保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调整支付范围;要认真对照《药品目录》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内特定制剂等归类药品规范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
十二、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十三、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为过渡性政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
十四、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药品目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用药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做必要的调整。
十五、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
凡例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394个,中成药1198个,民族药51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53个,乙类药品品种104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104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鉴于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已实施信息编码管理,为保持编码库中药品“医保编号”不变,本次整合增补原新农合药品采取放到最后按类依次排序。药品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颗粒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外用散剂 软膏剂 贴剂 外用液体剂 硬膏剂 凝胶剂 涂剂 栓剂 滴眼剂 滴耳剂 滴鼻剂 吸入剂 散剂、药粉、粉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滴鼻液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未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未、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2)号、第408号和第1232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