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10.1 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依照合同附件《 设备监造hse合同》执行。 第11条 对外关系
乙方因本合同履行与第三方发生的关系,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2.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13.1.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便利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的,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当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13.1.2 甲方迟延支付监造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迟延支付部分 %的违约金;
13.1.3 甲方迟延接受《设备监造报告》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13.1.4 其他约定: 13.2 乙方违约责任
13.2.1 未按约定标准完成监造工作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13.2.2 因乙方原因导致制造商未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2.3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13.2.4未发现设备制造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2.5 乙方不履行其它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14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4.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4.2.1 乙方被吊销监造资质的; 14.2.2 供货合同解除的; 14.2.3 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4.2.4 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14.2.5 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4.2.6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造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4.3其他约定: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6.2 双方就设备监造事项签订的《 设备监造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6.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5.1 16.5.2 16.6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