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的理解(2)

2019-03-02 23:20

2.1.1生态控制线

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边界。 2.1.2基本农田控制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生态控制线内,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 2.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为限制城市无序发展,保障重点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建设项目用地,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发展和建设项目布局,一定期限内划定城市空间拓展的外部范围边界(由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边界围合形成)。 (1)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确定可建设的空间区域。 (2)有条件建设区

为保障城市功能的完整性,增强规划弹性,预留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

2.1.4产业区块控制线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形成产业用地集中区的围合线,作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的控制边界。 2.2二级控制线体系

二级控制线体系包括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以下简称“四线”)。

2.2.1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2.2.2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2.3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震减灾设施和环保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控制界线。 2.2.4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4.1一级控制线划定要求 (1)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与生态功能红线、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充分协调,与水功能区划、河湖岸线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符合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具体划定标准和比例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粤建规函〔2014〕92号)。 (2)基本农田控制线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为基础,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 (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和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和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各地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0%。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有条件建设区应结合城乡规划、重点储备项目潜在用地方向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一般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5%。 (4)产业区块控制线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1)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2)城乡规划中连片的面积大于30公顷的工业及仓储用地。 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后,应抓紧建立产业区块信息库。 产业区块情况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G-3。

6.1.1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结合我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严格控制可能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建设选址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公园和旅游设施及特殊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内布局建设;对于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农村居民点等,制定措施限制改建和扩建,并制定搬迁方案。

生态控制线内属于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行管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等分别按相应管理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6.1.2基本农田控制线管理要求

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管控基本农田控制线,控制线内禁止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6.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禁止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位于城市“四线”内的用地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制。

6.1.4产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产业区块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引导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优先在产业区块控制线内选址建设,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线内已建产业项目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鼓励线外的已建工业、仓储项目向线内转移。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的产业园区须优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附录C-1:“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 农用地 其他土地 生态控制线 基本农田控制线 耕地 可调整地类(园地、林地、鱼塘等) 城乡建设用地 E2农林用地 E非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除水工设施外) H5采矿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产业区块控制线 建设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备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地类对应,不包括其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部分含产业功能的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水工设施 H4特殊用地 H9其他建设用地 M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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