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及时抵扣进项税

2019-03-0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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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及时抵扣进项税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购进商品,支付价款1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14.53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个月后才支付该笔货款,但该企业的办税员不精通税收政策,5月份就将该笔进项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2年9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业企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有什么办法可保证进项税额及时抵扣呢?笔者建议,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债权人,既能及时结清债务,又能确保进项税额及时抵扣。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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