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

2019-03-03 10:43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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