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文说明(2)

2019-03-03 11:03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不作累加处理)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价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数字应当等同于本条第1款中的数字)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本条款是买卖双方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的约定。逾期付款既有可能是买受人有意无意等主观原因所造成,也有可能是买受人不能获准购房贷款的客观原因所造成。买卖双方务必协商一致后分别进行约定,同时将约定的逾期付款天数、逾期付款违约金比率数在相应空格处载明。

提示:对于逾期超过约定时间,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金只能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不能将第1款中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

为体现公平,按照对等原则,买卖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天数、逾期付款违约金比率数应当与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逾期交房天数、逾期交房违约金比率数保持一致。

第五部分 房屋质量和房屋保修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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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建筑结构及主要设备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它非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负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该商品房出现质量缺陷,出卖人应当承担该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出卖人修复,买受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据实赔偿给买受人。出卖人修复期间,需要买受人配合的,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补偿给买受人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100元】【_ 元】的误工费。(本条适用于出卖人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进行或出卖人委托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的维修活动,不包括在保修期外的维修活动)。

全装修房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为期2年。在保修期内如该商品房装修发生质量问题的, 出卖人负保修责任。

出卖人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之日起计算。既有《建筑使用证》,又有《建筑临时使用证》的,以《建筑临时使用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本条款是关于房屋保修责任的条款。商品房自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均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予以明确,买受人应注意阅读。

第六部分 房屋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全装修房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本条款是对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的有效证明材料。《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出示其中任何一个都是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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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定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除外。本合同所称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提示:本条款的约定时间将作为本合同第二十条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期限依据。

第二十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不作累加处理)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的对应数字),自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数字)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数字)日内,出卖人应当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如数退还买受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比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为体现公平,按照对等原则,买卖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天数、逾期交房违约金比率数应当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逾期付款天数、逾期付款违约金比率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90】【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出卖人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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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80】【 】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买受人实际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实际损失。

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致使该商品房的《房屋他项权证》不能及时提交给贷款银行,每延期一日,买受人按其获得的实际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超过【180】【 】日仍未履行的,出卖人有权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本条款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的期限、以及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

4、该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预收【住宅【300(不带电梯)】【500(带电梯)】】【非住宅 】元/户·半年,按实分摊,多退少补。室外汽车车位停放费【100】【120】【 】元/个·月,业主拥有使用权的汽车车位停放服务费【30】【40】【50】【60】【 】元/个·月。上述除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外的其他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物业费标准必须在商品房合同中明确,不明确的由开发单位承担,这是省物业条例的规定。

6、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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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六条规定:

□ 本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标准由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本商品房属于【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100%】【 】由买受人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

非普通住宅指的是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房屋;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房屋。

提示:以上条款是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的相关要求,开发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明确本物业属于什么类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因为不同类型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实施细则》对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有定义,除此之外应视为普通住宅。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项目规定指标准确界定,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提供准确信息并与购房人共同确认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临时管理规约)

为使买受人及其他业主合理、安全地使用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出卖人已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五),买受人承诺自觉履行该《临时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临时管理规约是开发单位依据示范文本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交由购房人阅读,对针对本项目特点的特殊规定,应当指导购房人阅知。

第八部分 出卖人承诺

第二十七条(销售广告)

出卖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由出卖人、出卖人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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