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2)

2019-03-03 12:12

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根据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出现的情形和事实,提出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的建议;

(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四)填写《责任追究表》,由人事部门负责建档保存; (五)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农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治委等部门对问责对象直接进行问责的,区卫生局应予配合。

对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应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三项制度”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场司法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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