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手段用好用足。这些职权和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作为代表政府承担安全生产具体领导工作的机构所拥有的职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同级政府行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职能,在涉及一些复杂性的、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时,可以以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安办名义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的制定及检查与考评权,即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可行的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效地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安全生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权。即通过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点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必要时向全社会公布,以促使他们重视抓好各顶工作的落实。四是安全生产的表彰与奖励制度。即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逐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荣誉制度等,引导、激励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安全生产的法定监督检查权,即利用《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检查权与处罚决定权,有效地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六是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及问责权,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履职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明确启动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的范围、对象、程序,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七是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牵头调查权,即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意见。
4、确立主体,充分发挥好各级政府、专项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的作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不同层次和多方面的主体,只有各种主体都行动起来,都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才不至于落空,才能避免和消除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问题。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上,最特别发挥好以下四个层次主体的作用:一是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体,综合监管就包括着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较为明确的职责,督促下一级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负责,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下去。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项监管部门。公安、交通、海事、铁路、建设、消防、渔业、电力、质监、旅游等各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各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一定不要与各专项监管部门“争权夺利”,不要去抢专项监管部门该做的工作,不要去代替专项监管部门抓工作,而是要相信、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凡属于专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定要由他们承担,自己则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三是企业。企业是众多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目前大部分企业已是无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应切实加大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责任,促使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谋划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受益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则侧重于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情况的监督与监察,督促、引导企业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抓企业自身应抓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四是社会力量。即通过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制度等,发挥好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媒体及广大公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5、培育中介,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广义上说,安全生产的技术
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安监局提出的建立“六个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虽然侧重于“行为监察”,但也会涉及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工作量大、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仅靠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数量上、结构上是不可能满足需要的,在实践上显然也是行不通的,现实的选择是,建立健全并管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根据法律法规定的条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需要,打破地域、部门垄断,加快认定一批门类齐全、条件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分布合理的技术评价、培训教育、检验检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主要从两条线推进,一线是从现有省级专业性的科研院所或大中专院校中,选择一批单位加以认可,赋予相应的资质;另一线是设区市一级也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专业性或综合性中介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总量较大的县(市、区)也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二是从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择一至二家技术力量强、专业门类全、管理基础好、能够代表省级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作为省一级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加强指导、下达任务、委托职能、增加投入等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三是抓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既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综合监管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应通过制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公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黑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违规从业中介机构黑名单及曝光制度等办法,重点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无资质承揽业务,利用自己的资质承揽业务后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出具不实、不公正或虚假的评价、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素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既是搞好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安监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针对安监队伍的现状,必须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抓好安监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要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要求,强化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不能从综合监管工作中牟取个人的私利,而要处于公正、超脱、中立的立场,处于公心来开展与推进工作,淡化权力观念,淡化利益观念,强化责任观念,强化服务观念。二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范围及程序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要因自己部门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喜恶、个人的感情乱干预、乱插手属于地方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及企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加强安监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及专项研修班等方式,抓好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如可以根据专项业务监管需要,多举办实践性较强的专项培训及研讨班,先进行理论的学习,在理论考试的基础上,将参加学习的人员集中到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运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业务知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能力进行考核,切实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政策、法律、业务及技术水平。四是注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艺术与方法,提高日常工作的协调性、整体性,提高综合协调的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指导、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五是强化安监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整个系统的行政效能及服务水平。